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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1)粤06民终175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文律师
代理上诉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部分判决最终获得改判

案件详情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7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揭西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林XX与上诉人揭西XX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6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XX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第三项;改判解除涉案N506物业的《委托室内装修协议》,并退还装修费91750元;2.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根据(2021)粤O6**民初16789号民事判决认定只解除涉案N505物业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而认为林XX无权解除涉案N506物业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林XX认为(2021)粤O6**民初16789号案判决错误,已提起了上诉要求解除全部两套房的租赁合同。根据《委托室内装修协议》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林XX与出租方合同解除的,本合同自动解除。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令驳回林XX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林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林XX与案外人佛山XX公司所签订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现尚未解除,因此一审法院以《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已经解除并判令XX公司与林XX所签订的《委托室内装修协议》随之解除于法无据。据XX公司了解案外人佛山XX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2021)粤0605民初16789号判决,同时佛山XX公司也对判决有上诉的权利。因此,在(2021)粤0605民初16789号判决并未生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即以林XX与案外人佛山XX公司所签订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非因林XX的原因已经解除为由判令XX公司与林XX所签订的《委托室内装修协议)随之解除于法无据。二、案外人佛山XX公司已经将涉案物业N505房交由XX公司装修:经案外人佛山XX公司通知,2021年1月25日,XX公司现场勘验,确认N505房现场环境满足装修施工需要并且符合《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第4.1条所约定的交付标准,因此接收了N505房,并进场设计、装修,现已投入大量资金,只是因为疫情导致材料无法运抵及工人无法进场施工导致工期延误,此在客观原因上是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如解除合同必定会给XX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此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林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林XX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室内装修协议》;2.XX公司返还林XX装修工程费183500元;3.X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4日,林XX(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室内装修协议》(以下简称涉讼装修协议一),约定:甲方与佛山市XX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XXXX2406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由甲方租赁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以下简称涉讼物业一),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39.45平方米;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涉讼物业一的定制性装修工程,甲方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应当向乙方支付定制装修款91750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讼物业一的装修设计、施工、材料、人工、利润等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装修工程总费用为91750元,余款需要在2020年6月23日前缴清;甲方委托乙方于2020年9月30日与出租方办理涉讼物业一的毛坯房交付验收手续并领取钥匙后直接进场进行装修,甲方对乙方接收毛坯房收楼结果予以确认;乙方接收毛坯物业后,在物业具备室内装修条件下进行装修施工,乙方无须另行书面通知甲方;物业装修工期为90天,交付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协议签署后不得单独解除或终止履行,任何情况下本协议须与甲方和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生效或解除、终止;如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同意本协议于物业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同时自动解除或者终止;甲方违反协议约定,擅自解除协议取消对乙方委托的,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已付款并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与出租方签订物业合同因甲方原因解除或者终止的,则协议自涉讼物业一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同步自动解除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导致损失;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非因甲方原因解除的,本协议自涉讼物业一物业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同步自动解除或者终止;甲方逾期支付装修定制款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足额支付之日止,应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同日,林XX出具《委托书》,该委托书写明林XX授权XX公司代为办理涉讼物业一的毛坯收楼手续及相关事项,受托人所代为事项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同日,林XX(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室内装修协议》(以下简称涉讼装修协议二),约定:甲方与佛山市XX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XXXX2405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由甲方租赁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以下简称涉讼物业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39.45平方米;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涉讼物业二的定制性装修工程,甲方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应当向乙方支付定制装修款91750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讼物业二的装修设计、施工、材料、人工、利润等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装修工程总费用为91750元,余款需要在2020年6月23日前缴清;甲方委托乙方于2020年9月30日与出租方办理涉讼物业二的毛坯房交付验收手续并领取钥匙后直接进场进行装修,甲方对乙方接受毛坯房收楼结果予以确认;乙方接收毛坯物业后,在物业具备室内装修条件下进行装修施工,乙方无须另行书面通知甲方;物业装修工期为90天,交付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协议签署后不得单独解除或终止履行,任何情况下本协议须与甲方和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生效或解除、终止;如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同意本协议于物业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同时自动解除或者终止;甲方违反协议约定,擅自解除协议取消对乙方委托的,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已付款并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与出租方签订物业合同因甲方原因解除或者终止的,则协议自涉讼物业二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同步自动解除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导致损失;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非因甲方原因解除的,本协议自涉讼物业二物业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同步自动解除或者终止;甲方逾期支付装修定制款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足额支付之日止,应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同日,林XX出具《委托书》,该委托书写明林XX授权XX公司代为办理涉讼物业二的毛坯收楼手续及相关事项,受托人所代为事项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2020年7月6日,XX公司出具两份收据,分别确认收到林XX承租涉讼物业一装修费91750元、承租涉讼物业二装修费91750元。2021年6月15日,XX商业广场E栋办公楼取得《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
另查明,法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林XX与佛山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5民初16789号]。在该案中,林XX要求:1.解除林XX与佛山市XX公司之间的两份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2.佛山市XX公司返还林XX物业租赁和场地综合使用费220000元;3.佛山市XX公司向林XX支付解约违约金,以22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法院认定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4.本案的诉讼费由佛山市XX公司承担。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4日,佛山市XX公司与林XX签订一份《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合同编号:202XXXX2406),约定:佛山市XX公司将涉讼物业一租赁给林XX使用,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自动续约期为2041年1月1日至2045年12月31日,林XX应向佛山市XX公司缴付的物业租赁和场地综合使用费总额为180000元。同日,佛山市XX公司与林XX签订另一份《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合同编号:202XXXX2405),约定:佛山市XX公司将涉讼物业二租赁给林XX使用,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自动续约期为2041年1月1日至2045年12月31日,林XX应向佛山市XX公司缴付的物业租赁和场地综合使用费总额为180000元。2020年7月6日,佛山市XX公司分别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林XX承租涉讼物业一使用费178250元、涉讼物业二首期款38250元。2021年9月3日,法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6789号民事判决,认为涉讼物业一、二所在楼栋已办理规划报建,但涉案《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约定实际租赁期限已超过二十年,则超出二十年的约定无效,其他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至林XX提起诉讼时涉讼物业一仍未竣工验收,佛山市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林XX请求解除涉讼物业一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并确认该合同中二十年有效部分的约定于佛山市XX公司收到应诉材料当日即2021年7月15日解除。关于涉讼物业二,林X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同意变更支付第二期款项的时间,其提起诉讼时并不具备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林XX请求解除涉讼物业二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一、确认林XX与佛山市XX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202XXXX2406)中关于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二十年内的约定于2021年7月15日解除;二、佛山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赁和场地综合使用费18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5552元予林XX;三、驳回林XX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7月8日,林XX提起诉讼。诉讼中,XX公司陈述涉讼物业所在的楼盘均由XX公司装修,其与佛山市XX公司为合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涉讼装修协议一、二是签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两份涉讼装修协议均约定协议签署后不得单独解除或终止履行,任何情况下本协议须与林XX和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生效或解除、终止;如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同意本协议于物业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同时自动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生效后,如林XX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非因甲方原因解除的,本协议自涉讼物业物业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同步自动解除或者终止。现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6789号民事判决认定涉讼物业协议一关于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二十年内的约定非因林XX原因于2021年7月15日解除。故根据涉讼装修协议一的约定,涉讼装修协议一应于林XX与佛山市XX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之日解除,法院据此确认涉讼装修协议一于2021年7月15日解除。涉讼装修协议一非因林XX原因解除,XX公司应依约退还装修款予林XX,故法院对林XX要求XX公司退还装修款9175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2021)粤0605民初16789号民事判决认定林XX不具备单方解除《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的权利并对林XX要求解除涉讼物业协议二关于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二十年内的约定不予支持,故根据涉讼装修协议二的约定,林XX无权单独解除该协议,法院对林XX要求解除涉讼装修协议二并要求XX公司退还装修费91750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林XX与XX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就佛山市南海区某物业N505室签订的《委托室内装修协议》于2021年7月15日解除;二、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装修费91750元予林XX;三、驳回林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5元(林XX已预交),由林XX负担992.5元,XX公司负担992.5元,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992.5元予林XX,本院不另收退。
二审期间,XX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查,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予以判断。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与本案存在关联的(2021)粤0605民初16789号案,林XX起诉请求:1.解除林XX与佛山市XX公司之间的两份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2.佛山市XX公司返还林XX物业租赁和场地综合使用费220000元;3.铜色公司向林XX支付解约违约金,以22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法院认定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4.本案的诉讼费由铜色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后,佛山市XX公司和林XX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案经二审判决终审改判为:“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678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林XX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林XX(甲方)与XX公司(乙方)双方签订的两份《委托室内装修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份协议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两份协议均约定如下等内容:协议签署后不得单独解除或终止履行,任何情况下本协议须与林XX和出租方(即铜色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生效或解除、终止;如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同意本协议于物业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同时自动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生效后,如林XX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非因甲方原因解除的,本协议自涉讼物业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同步自动解除或者终止。现与本案关联的(2021)粤0605民初16789号民事判决经本院二审终审改判为:“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678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林XX的诉讼请求。”即为林XX另案中起诉请求解除其与佛山市XX公司之间的两份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终审支持,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两份《委托室内装修协议》约定的解除或终止履行《委托室内装修协议》的条款没有成就;且林XX也未提交具备其它解除双方《委托室内装修协议》的合法依据。故此,林XX本案起诉请求解除其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室内装修协议》、并要求XX公司返还其装修工程费1835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依据尚未生效的(2021)粤0605民初16789号民事判决“确认林XX与XX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就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大道38号佛山XX.公园里物业N505室签订的《委托室内装修协议》于2021年7月15日解除”并据此判决XX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装修费91750元予林XX不当,本院予以改判。XX公司上诉请求对此予以撤销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如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于林XX要求解除涉案N506物业部分的《委托室内装修协议》及要求退还装修费917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林XX对此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679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林XX的诉讼请求。
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5元(林XX已预交),由林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70元(林XX已预交1985元,揭西XX公司已预交1985元),由林XX负担。林XX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1985元;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揭西XX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8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XX
审判员  林XX
审判员  周 嫄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XX


  • 2022-03-17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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