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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1)粤06民终160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文律师
代理上诉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部分判决获得改判

案件详情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6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威,广东XX律师。
上诉人林XX因与上诉人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6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XX上诉请求: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第三项,改判解除涉案N506物业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并退还使用费4万元、支付相应违约金;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林XX虽然未足额支付涉案N506物业的全部使用费,但是有合理理由和法律依据。首先,未足额交纳使用费的过错在XX公司,不在林XX。XX公司为尽快将所有房屋出租,根据XX公司的销售政策,所有的承租人只需要支付租赁费的首期款,剩余款项由XX公司负责帮忙办理贷款而交纳。林XX足额支付了两套房的首付款,而在贷款办理过程中XX公司承诺帮助林XX办理的贷款额度没能达到其承诺的额度,导致林XX支付剩余款项不足。其次,由于XX公司未能帮助林XX足额贷款,故其承诺同意林XX延期支付使用费,为林XX办理了两次延期付款手续,且从未催促过林XX交纳使用费,XX公司有错在先。同意延期支付租赁费用的证据在XX公司处,林XX无法取得和提供。最后,林XX未足额支付使用费是基于不安抗辩权。在合同约定的物业交付时间,甚至在林XX起诉前,涉案物业都无法满足交付条件,XX公司无法按时交付物业,故林XX迟迟未足额支付使用费。故,XX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林XX有权解除两套房屋的租赁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林XX支付一套房的定金,其余款项都是林XX提供资料由XX公司办理贷款,林XX按期偿还贷款,对于贷款能否审批和贷款数额的多少由XX公司负责。贷款在预计少了14万后,XX公司同意林XX在收房后支付剩余尾款。XX公司迟迟不交房,故未催促交纳差额14万元,林XX基于不安抗辩权不敢支付剩余差额,故林XX对没有全额支付款项不存在过错,是经XX公司同意的。林XX获批的一笔贷款是40万元,转至揭西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西XX)的账户,之后由揭西XX、XX公司、广州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审法院认定N506房没有支付全部租金缺乏证据,林XX有权要求解除两套物业的租赁合同,并要求XX公司退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
XX公司辩称,一、XX公司与林XX签订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属于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房屋交付标准应以双方所签订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中所约定的毛坯交付为准,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以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该条即表示只要出租房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为有效合同,合同中的约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2020年5月4日,XX公司与林XX签订了《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合同第4.1条约定,XX公司以毛坯交付给林XX委托的装修公司。即XX公司交付物业现状即为毛坯,并未约定交付物业应以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为交付标准,林XX所委托的装修公司经过现场勘查接收。因此,一审法院以涉案物业未取得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为由判定XX公司交付的物业不符合交付标准,于法无据。涉案物业所在地块为村集体用地,如按一审法院认定未取得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的物业均不具备交付标准,那么只要未取得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的集体用地上的房屋出租均不能达到交付标准,该认定不符合现有市场规律,对现有经济秩序造成影响。二、XX公司已将涉案N505房物业交由林XX委托的装修公司。《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第4.1条约定,XX公司以毛坯交付给林XX委托的装修公司,林XX委托揭西XX接收、装修N505房。经XX公司通知,2021年1月25日,揭西XX经现场勘验,确认N505房现场环境满足装修施工需要且符合合同第4.1条约定的交付标准,因此接收了N505房并进场装修,后续未能交付房屋完全是因为疫情导致材料无法运抵及工人无法进场施工导致。因此,XX公司虽在涉案物业交付上存在一定逾期,但未超过合同第9.2条约定的120个工作日。因此,林XX以XX公司违反该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成立。三、XX公司虽有延期交付房屋的行为,但主要是因为疫情导致施工人员和材料无法进场造成的,客观上属于不可抗力,故应考虑因此造成的工期顺延问题。四、林XX所称贷款由XX公司办理与事实不符。根据法律规定贷款应由贷款人自行办理,并非由XX公司代为办理。至于N506房所欠的14万元,林XX从未要求XX公司延期,XX公司也未承诺过林XX在收房时一次性补齐。XX公司未向林XX催款的原因仅为合同20年的租赁期,为不激化矛盾,暂未向林XX催促支付款项,但不能免除林XX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的义务,林XX应主动履行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场地使用费总计为36万元,其所支付的40万元不足以支付全部场地使用费和装修费,应予以补足。至于该40万元进入揭西XX的账户,是依据其与林XX的约定,不能说明林XX已支付全部款项。XX公司已收取N505房的场地使用费,至于N506还欠付14万元。如按林XX所述将40万元分割,两套房屋都没有满足交付条件,没有交齐款项,所以N505房的解除也是不合理的。
XX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林XX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林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XX公司与林XX签订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属于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房屋交付标准应以双方所签订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中所约定的毛坯交付为准,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以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该条即表示只要出租房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为有效合同,合同中的约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2020年5月4日,XX公司与林XX签订了《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合同第4.1条约定,XX公司以毛坯交付给林XX委托的装修公司。即XX公司交付物业现状即为毛坯,并未约定交付物业应以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为交付标准,林XX所委托的装修公司经过现场勘查接收。因此,一审法院以涉案物业未取得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为由判定XX公司交付的物业不符合交付标准,于法无据。涉案物业所在地块为村集体用地,如按一审法院认定未取得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的物业均不具备交付标准,那么只要未取得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的集体用地上的房屋出租均不能达到交付标准,该认定不符合现有市场规律,对现有经济秩序造成影响。二、XX公司已将涉案N505房物业交由林XX委托的装修公司。《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第4.1条约定,XX公司以毛坯交付给林XX委托的装修公司,林XX委托揭西XX接收、装修N505房。经XX公司通知,2021年1月25日,揭西XX经现场勘验,确认N505房现场环境满足装修施工需要且符合合同第4.1条约定的交付标准,因此接收了N505房并进场装修,后续未能交付房屋完全是因为疫情导致材料无法运抵及工人无法进场施工导致。因此,XX公司虽在涉案物业交付上存在一定逾期,但未超过合同第9.2条约定的120个工作日。因此,林XX以XX公司违反该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成立。三、XX公司虽有延期交付房屋的行为,但主要是因为疫情导致施工人员和材料无法进场造成的,客观上属于不可抗力,故应考虑因此造成的工期顺延问题。
林XX辩称,不同意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林XX虽然未足额支付涉案N506物业的全部使用费,但是有合理理由和法律依据。首先,未足额交纳使用费的过错在XX公司,不在林XX。XX公司为尽快将所有房屋出租,根据XX公司的销售政策,所有的承租人只需要支付租赁费的首期款,剩余款项由XX公司负责帮助办理贷款而交纳。林XX足额支付了两套房的首付款,而在贷款办理过程中XX公司承诺帮助林XX办理的贷款额度没能达到其承诺的额度,才导致林XX支付剩余款项不足。其次,由于XX公司未能帮助林XX足额贷款,故其承诺同意林XX延期支付使用费,为林XX办理了两次延期付款手续,且从未催促过林XX交纳使用费,XX公司有错在先。同意延期支付租赁费用的证据在XX公司处,林XX无法取得和提供。最后,林XX未足额支付使用费是基于不安抗辩权。在合同约定的物业交付时间,甚至在林XX起诉前,涉案物业都无法满足交付条件,XX公司无法按时交付物业,故林XX迟迟未足额支付使用费。故,XX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林XX有权解除两套房屋的租赁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林XX支付一套房的定金,其余款项都是林XX提供资料由XX公司办理贷款,林XX按期偿还贷款,对于贷款能否审批和贷款数额的多少由XX公司负责。贷款在预计少了14万后,XX公司同意林XX在收房后支付剩余尾款。XX公司迟迟不交房,故未催促交纳差额14万元,林XX基于不安抗辩权不敢支付剩余差额,故林XX对没有全额支付款项不存在过错,是经XX公司同意的。林XX获批的一笔贷款是40万元,转至揭西XX的账户,之后由揭西XX、XX公司、广州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审法院认定N506房没有支付全部租金缺乏证据,林XX有权要求解除两套物业的租赁合同,并要求XX公司退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
林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林XX、XX公司之间的两份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2.XX公司返还林XX物业租赁和场地综合使用费220000元;3.XX公司向林XX支付解约违约金,以22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法院认定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4.本案的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4日,XX公司(甲方、出租方)与林XX(乙方、承租方)签订一份《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合同编号:202XXXX2406),约定:甲方将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和顺花园大道某室物业(以下简称涉案N505物业)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39.45平方米,用途为商业,该物业为毛坯交付,由客户委托装修公司进行室内装修,另行签订《委托室内装修协议》;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自动续约期为2041年1月1日至2045年12月31日,自动续约期间,甲方不另行收取物业租赁和场地综合使用费用;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的物业租赁和场地综合使用费总额为18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按使用费总额的0.97%支付首期款共1750元(含定金1750元),2020年6月23日前,按使用费总额的99.03%支付第二期款项共178250元;乙方已付全部使用费后,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甲方以毛坯交付给乙方委托的装修公司,同时给予乙方90天的装修免租期;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使用费的,甲方有权延期交付物业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物业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将按甲方实际交付时间自动顺延;甲方迟延交付该物业超过120个工作日的,自第121个工作日起,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次日起每日按已收使用费的万分之三的补偿;等等。
同日,XX公司(甲方、出租方)与林XX(乙方、承租方)签订另一份《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合同编号:202XXXX2405),约定:甲方将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和顺花园大道某室物业(以下简称涉案N506物业)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39.45平方米,用途为商业,该物业为毛坯交付,由客户委托装修公司进行室内装修,另行签订《委托室内装修协议》;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自动续约期为2041年1月1日至2045年12月31日,自动续约期间,甲方不另行收取物业租赁和场地综合使用费用;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的物业租赁和场地综合使用费总额为18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按使用费总额的0.97%支付首期款共1750元(含定金1750元),2020年6月23日前,按使用费总额的99.03%支付第二期款项共178250元;乙方已付全部使用费后,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甲方以毛坯交付给乙方委托的装修公司,同时给予乙方90天的装修免租期;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使用费的,甲方有权延期交付物业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物业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将按甲方实际交付时间自动顺延。甲方迟延交付该物业超过120个工作日的,自第121个工作日起,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次日起每日按已收使用费的万分之三的补偿;等等。
同日,XX公司分别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林XX承租涉案N506物业定金1750元、涉案N506物业定金1750元。
同日,林XX出具《委托书》,授权揭西XX代为办理其所租赁的涉案N505物业的毛坯收楼手续及相关事项,受托人所代为事项林XX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林XX承担。
2020年7月6日,XX公司分别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林XX承租涉案N505物业使用费178250元、涉案N506物业首期款38250元。
2021年1月25日,揭西XX出具《物业单位接场确认书》,载明该司受承租人委托,就涉案N505物业确认按毛坯现状接收场地。
2021年5月31日,林XX向一审法院提交诉状。
2021年7月15日,本案起诉状及应诉材料送达予XX公司。
诉讼中,XX公司陈述,现涉案两物业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可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所以尚未办理。
另查明,和顺XXE栋办公楼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林XX、XX公司确认该楼栋对应涉案两物业所在楼栋。2021年6月15日,该楼栋取得《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载明联合验收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合同的效力认定应适用合同成立时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合同签订后,租赁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该租赁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涉案两物业所在楼栋已办理规划报建,但涉案《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约定实际租赁期限已超过二十年,则超出二十年的约定无效,其他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涉案N505物业,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XX公司迟延交付物业超过120个工作日的,自第121个工作日起,林XX有权解除本合同,即双方约定XX公司在2021年3月29日前无法交付房屋,则林XX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虽然XX公司提交揭西XX出具的确认于2021年1月25日接收涉案N505物业的《物业单位接场确认书》,但该日涉案N505物业尚未取得政府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不具备交付条件,故一审法院对XX公司抗辩林XX已于该日接收物业的理由不予采纳。至林XX提起诉讼时涉案N505物业仍未竣工验收,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林XX请求解除涉案N505物业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确认该合同中二十年有效部分的约定于XX公司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当日即2021年7月15日解除。合同部分无效,有效部分亦已解除,XX公司收取的涉案N505物业使用费180000元应退予林XX。该合同解除的过错方为XX公司,林XX诉请XX公司支付以应退还款项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法院认定合同解除之日即2021年7月15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即XX公司应支付涉案N505物业的违约金15552元(180000×0.0003×288),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N506物业,合同约定林XX应于2020年6月23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共178250元,同时约定林XX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使用费的,XX公司有权延期交付物业,现林XX未足额支付第二期款项,XX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延期交付物业。林X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同意变更支付第二期款项的时间,其提起诉讼时并不具备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林XX请求解除涉案N506物业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相应地,林XX诉请XX公司返还该物业的使用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林XX与XX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202XXXX2406)中关于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二十年内的约定于2021年7月15日解除;二、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赁和场地综合使用费18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5552元予林XX;三、驳回林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2.36元(林XX已预交),由林XX负担306.36元,由XX公司负担2106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林XX,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二审诉讼期间,林XX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诉讼期间,XX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拟证明XX公司交付的物业符合合同约定,已登记备案。林XX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证据载明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印证XX公司的违约行为。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上诉人林XX与上诉人XX公司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的效力;二、《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应否解除。
一、关于《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之规定,合同的效力认定应适用合同成立时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而《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故判定该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第二条约定:“2.1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2.2自动续约期:2041年1月1日至2045年12月31日,自动续约期间,甲方不另行收取物业租赁和场地综合使用费用。”,故合同约定的实际租赁期限为2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之规定,涉案《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超出二十年的约定无效,而其他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林XX上诉主张涉案两份《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应予以解除,XX公司则上诉主张不应予以解除。
(一)关于涉案N505物业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第一,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已付全部使用费后,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甲方以毛坯交付给乙方委托的装修公司”。第二,2020年5月24日,林XX出具《委托书》,授权揭西XX代为办理其所租赁的涉案N505物业的毛坯收楼手续及相关事项,受托人所代为事项林XX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林XX承担。第三,依照涉案合同第9.2条的约定,“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物业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将按甲方实际交付时间自动顺延。甲方迟延交付该物业超过120个工作日的,自第121个工作日起,乙方自动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次日起每日按已收使用费的万分之三的补偿。”揭西XX确认于2021年1月25日接收涉案N505物业,即至2021年1月25日,XX公司延迟交付房屋尚未超过1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该条规定是关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的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在XX公司未提供涉案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情况下,林XX有权拒绝接受。本案XX公司按照林XX出具的《委托书》将涉案租赁房屋即N505物业交付揭西XX,揭西XX及林XX均没有表示拒绝接受,揭西XX确认于2021年1月25日接收涉案N505物业,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也没有证据表明涉案租赁物迟延竣工验收影响其正常使用,应当视为林XX认可并接受了XX公司的交付行为。一审判决认为揭西XX出具的确认于2021年1月25日接收涉案N505物业的《物业单位接场确认书》,但该日涉案N505物业尚未取得政府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不具备交付条件,故对XX公司抗辩林XX已于该日接收物业的理由不予采纳,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林XX主张涉案N505物业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应予以解除,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上诉主张涉案N505物业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不应解除,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涉案N506物业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应否解除。对此,依照涉案合同第三条“2020年6月23日前,按使用费总额的99.03%支付第二期款项共178250元”及第四条“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使用费的,甲方有权延期交付物业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之约定,林XX未足额支付第二期款项,XX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延期交付物业。林XX虽主张已提交延期支付第二期款项的申请,但未有证据证明已获XX公司同意,且XX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在案证据并未证明双方合意变更第二期款项的支付时间,故林XX并不享有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林XX诉请解除涉案N506物业的《物业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并返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理据不成立,一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林XX的上诉请求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678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林XX的诉讼请求。
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2.36元(林XX已预交),由林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11.16元(林XX已预交800元),由林XX负担。林XX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4211.16元。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XX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11.1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XX
审 判 员 姜XX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XX
书 记 员 覃XX


  • 2022-01-17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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