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代理人许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南广宁南XX。
负责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克虎,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3)广安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0元,由张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XX
代理审判员 成XX
代理审判员 蒋XX
书 记 员 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