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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岳池民初字第2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克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胡XX,男,生于1972年10月8日,汉族。


被告杨XX,女,生于1970年9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克虎,四川XX律师。


原告胡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XX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被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克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1992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接触后发现双方不适合结婚且本已分手,原告迫于父母的压力才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5月28日,双方生育一子胡某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时有矛盾纠纷发生,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先后协商离婚和诉讼离婚未果,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此,特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XX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且生育孩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未破裂;为了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和保持家庭完整,被告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在一起。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2月15日,双方自愿到岳池县民政机关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称于2000年5月28日共同生育一子胡某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时有矛盾纠纷发生,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4月22日,经原告申请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2013年12月16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当事人结婚及身份户籍材料、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办理结婚登记且生育孩子,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虽然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时有矛盾纠纷发生并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睦,但只要双方加强理解,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原告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其本次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对其相关主张及请求本院不予认定和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人民币,由原告胡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XX



书记员  邓XX


  • 2014-01-26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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