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X,男,生于1956年12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莫X,四川省华蓥市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负责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周克虎,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唐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2)华蓥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唐XX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唐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方斌
代理审判员 张登贵
代理审判员 叶XX
书 记 员 杨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