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广安民初字第17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克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生于1977年4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周克虎,四川XX律师。


被告文某某,男,生于1979年11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糜X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代理审判员 谢 非



书 记 员 李先锋


  • 2013-04-23
  • 广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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