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生于1977年4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周克虎,四川XX律师。
被告文某某,男,生于1979年11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糜X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代理审判员 谢 非
书 记 员 李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