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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3)华蓥民初字第4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克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王XX,华蓥市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XX,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周克虎,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蔡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  杨X



书记员  郑X


  • 2013-03-04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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