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王XX,华蓥市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XX,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周克虎,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蔡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 杨X
书记员 郑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