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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与李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菏民三终字第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秀寒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X。


委托代理人:胡秀寒,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


上诉人金X因与被上诉人李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X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X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金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兆胜


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张XX


  • 2015-05-25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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