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金X。
委托代理人:胡秀寒,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
上诉人金X因与被上诉人李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X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X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金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兆胜
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