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遂民二初字第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邦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女,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X。系李XX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熊XX


  • 2015-06-24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