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X。系李XX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