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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孙XX、孙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泗民一初字第01458号
婚姻家庭
董杰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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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代理人:郭XX,安徽省XX律师。


被告:孙XX,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孙XX,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杰,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孙XX、孙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被告孙XX已返还原告陈X5万元,原告陈X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孟X



书记员  陈X


  • 2015-05-20
  • 嵊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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