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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梁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泗民一初字第00904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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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董XX、董杰,安徽XX律师。


被告: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梁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梁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对梁XX的起诉。


审判员  曹XX



书记员  陈XX


  • 2015-03-25
  • 嵊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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