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董XX、董杰,安徽XX律师。
被告: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梁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梁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对梁XX的起诉。
审判员 曹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