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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栖城民初字第2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鲁世曾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桃村工业园1号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84XXXX4425-4.


法定代表人赵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X,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世曾,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XX,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


本案在审理原告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海林人民陪审员杨福成


人民陪审员 慕    宝    友



书 记 员 臧XX


  • 2015-05-06
  • 栖霞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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