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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西民初字第191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明英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英,北京XX律师。


被告周X,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工作不详。


原告赵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2010年1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感情一般,未育有子女。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积怨太深,导致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


诉讼中,原告称自2014年5月起与被告分居,2014年7月后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并提交署名为被告的信件和辞职申请,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虽称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但未充分举证,双方分居亦未达到两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四百一十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赵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步巍人民陪审员刘爱君人民陪审员张XX



书记员 高XX


  • 2014-12-18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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