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可自行选择是否放弃
代位继承权。
自
继承启动之日起,若有任何
继承人决定放弃其
继承权的,务必在
遗产分配处置之前,以书面形式表明自身的意愿;
如未能以书面形式表达此意,则将被视为已接受该项继承。
对于受遗赠者而言,应在得知自己获得遗赠之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明确表示接受或放弃该遗赠;
若逾期未作表示,则将被视作已经放弃了该项遗赠。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