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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司法鉴定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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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江苏司法鉴定的规定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等。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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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司法鉴定有什么规定?
江苏省高院司法鉴定委托鉴定工作的意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委托鉴定工作由审判(执行)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以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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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江苏省司法鉴定鉴定时机怎么判断?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般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复杂、特殊的技术问题或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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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江苏省司法鉴定物证类鉴定的类别?
物证鉴定的种类分为两大类,一类叫同一认定,另一类叫比对检验。常见的同一认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人体个体识别。2、整体分离技术。比对检验 有许多物质其本身并不具有特异性,无法进行同一认定,只能进行种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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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能不能一年后做伤残鉴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病况稳妥后方可进行鉴定。
(1)首先,您需要向相关机构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依据鉴定结果计算出对应的伤残赔偿金额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对于一级伤残者,其赔偿金额将按照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准,乘以上述指标数值后再乘以100%;
而二级伤残者,则需乘以90%;
以此类推,至九级伤残者,其赔偿额将为上述指标数之20%;
最后,十级伤残者,其赔偿额为上述指标数之10%。
(2)其次,您有权要求加害方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还包括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产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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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院司法鉴定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1、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3、文明、公正、高效。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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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江苏笔迹司法鉴定单位名称
1、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3、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4、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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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镇江工伤缴费基数与实际不否
[律师回复] 解析:
社会保障基金组织将根据缴费基准数额进行补偿,若有差额部分,则需由相关雇佣机构负责补充完善。
对于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员工来说,其所在公司不得以其个人薪资作为参考依据来确定工伤赔偿标准。
在此情况下,社会保障基金组织会参考该员工在受损害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缴费工资来予以确定。
如果雇佣机构未能如实申报员工的工资收入,并且没有按照所需比例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从而导致这些员工享有的工伤保险福利水平降低,那么这笔差额必须由雇佣机构再度补充齐全。
发生工伤事故时,员工首先应与雇佣机构展开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共识,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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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最合适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约束下,对伤残等级的评定通常是在患者的原始损伤及其与其明确相关的并发症经过治疗或在临床治疗效果趋于稳定之后。
更为精确地说,我们应该等到原发性损伤及其确有关系的并发症已经治疗完毕或是临床治疗效果稳定之后再进行鉴定工作。
例如,当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经无法进一步恢复的情况下,就可以开始进行鉴定了。
对于标准中已经做出规定的,我们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而对于那些没有规定的情况,我们需要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来把握:
【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以原发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的案例,比如肢体、脏器的缺失,内脏的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的缺损,肋骨的骨折,肋骨的缺损,以及牙齿的脱落等等。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这一原则则主要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的骨折(不包括脊髓损伤),例如心、肺的挫伤,肋骨骨折引发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但未接受手术并且不会影响功能障碍的患者等情况。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为鉴定依据的案例,比如说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的肢体瘫痪,,视觉、听觉功能的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到关节功能障碍(包括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等情况。
如果伤者在受伤后经过较长时间才进行手术,那么鉴定的时间也需要相应的延长。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对于那些内固定物并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患者,我们可以按照骨折愈合的标准来选择鉴定的时机。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条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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