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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会被收回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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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了,
第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第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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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要收回吗
随着城乡一体化以及城里就业机会增加,不少农村人全家搬到城里,造成宅基地荒弃和浪费。这种情况下村集体可以对废弃宅基地进行收回,不过需要给与一定补偿。一户一宅是最基本的宅基地政策,一户多宅仅能对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多出的宅基地村集体可以进行收回,不过需要给与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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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何申诉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成功提出农村宅基地租赁请求之后,若遭遇村委员会不予批准这一情况,可依法请求人民政府介入进行公正合规的处理。
2.倘若人民政府下属的土地管理机构未作出相应的批复,相关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对于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所引发的争议,应首先尝试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则应交由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涉及到企事业单位间的争议,其处理权限应掌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手中;
而针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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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会回收吗?
户口迁出本村和进城落户的人,宅基地收回,面临拆迁严责上是不予补偿的。但有一种例外就是户口迁出但还没有落户到新的村集体且有原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这样的情况也能拥有原村民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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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小额贷款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解析:
本行之小型金融借贷服务的完整操作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首先,客户需要递交包含身份证件、居住地证明文件及稳定收入来源之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完备申请文件至我方提供小型金融借贷服务的分行进行申请;
其次,我行在收到申请之后将对其进行严格且全面的审核处理;
一旦审核过程顺利完成,客户将会被邀请与我行签订具体的贷款协议;
然后,我行会依据协议规定,将贷款资金直接划拨至客户指定的账户之中;
最后,客户需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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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如何回收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农村宅基地是如何回收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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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宅基地是怎样回收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农村宅基地是怎样回收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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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拆迁子女安置房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申购安置住房时,申请人需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1、夫妻双方均拥有特区户籍户口,或者其中一方拥有特区户籍户口且实际上已经在特区居住的雇员家庭;
2、拥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单身职工,与其具有特区户籍户口且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共同构成一个家庭单位;
3、拥有特区户籍户口且年龄达到35周岁以上的单身职工;
4、拥有特区户籍户口的现役军人、烈士配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买的宅基地并且建房住了十多年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具体来说,情况可分为两个层面来看待。
首先,在经过合法程序获取到的宅基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并不构成违法建筑。
其次,对于农村地区的居民而言,他们如欲建造住房,必须先经过当地乡镇政府的审查,同时也需要得到县级政府的许可后方能实施。
若未经过上述审批手续便擅自施工,那么这样的建筑就会被判定为违法建筑。
而第二种情况,也即是说未经任何审批就擅自开始建造的行为,无疑是属于违法建筑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款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三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款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七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参军后农村宅基地要收回吗
参军后户籍都会送到部队上去,农村宅基地是要收回。但是在以后退伍后,宅基地是可以再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1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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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土地报批手续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农业耕地用途变更的审批流程及程序如下:
首先,土地所有权人(一般即指户主)需提出相关的用地申请,然后经过所在村社的成员代表会议或联议会签署意见;
在规划范围内,需要出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而对于处在规划区域之外的申请,则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村庄或者城镇规划选址的书面意见。
在所有的审查环节都通过之后,就进入了公示阶段,同时,该方案也将提交给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进行
最后的审核;
如果乡镇政府审核通过,那么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由县级的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具体的用地申报以及供地手续的执行,并且还会向申请人发放《建设用地通知书》作为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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