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五证指哪五证 如何审核五证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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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购房者为了买到安全放心的房子,审核五证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

房产五证指哪五证 如何审核五证

一、房产五证指哪五证

(1)五证之——《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2)五证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五证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4)五证之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5)五证之一——《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二、如何审核五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审核。

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盖有人民政府公章、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证上土地使用者应与开发商名称完全一致,注意有无土地使用权抵押记录。《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只能用于办理预售许可证和开工证,不代表已取得最终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开发商先期缴了一部分地价款,如后期款项不能足额交付,就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一个重大隐患。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

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取得该证后方可申请开工手续。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核。

根据房管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看开发商所使用的土地用途、位置和界限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4)《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的审核。

建委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是工程可开工的法律凭证,开发商出售的是期房,应要求出示该证。如是现房,应查看建委发放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审核。

房地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系可预售、销售凭证,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所购房子是否在预售、销售范围。有的房屋开发商已办理了大产权,此时应看产权证上是否包括了所购房屋。

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有必要先对开发商的五证作出审核,这样购房相对来说才是比较保险的,日后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也会比较小。至于该如何来审核五证,上文中也有提及,针对不同的证件,实际审核的时候需要查看是否一致的地方不同,这也是需要格外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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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服务指南你们有吗,我朋友前两天去干活的时候摔下楼了,现在还在医院呆着来着
[律师回复] 参保登记、确定缴费费率、申报缴费、缴费核定是征缴工伤保险的基本程序。
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程序申请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办理登记后,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一、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
二、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填报本单位的行业类别。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填报的行业类别核准后,予以办理登记。
3.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事项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批准和变更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
4.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有关手续和资料,向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5.如何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按参保登记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依据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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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五证是哪五证 怎么审核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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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我有个工伤朋友在一家企业单位上班,现在想咨询一下工伤医疗待遇审核登记指南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下面就工伤医疗待遇审核登记指南问题回答如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审核工作的办理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劳社部令第18号;
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5、《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6、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
7、《济南市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发〔2012〕22号)。
三、申办条件
已参加章丘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的人员。
四、申请资料
《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和《济南市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待遇项目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医疗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门诊、住院)复印件、门诊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原始收据。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济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就医备案表》、《济南市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表》等。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
3、伤残辅助器具费:《济南市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核准表》和定点配置机构发票。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缴费单位减员表》复印件。
6、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镇(街道)开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以及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
五、办事程序
1、参保单位每月1-5日到社会保险审核中心31号窗口提交工伤职工待遇申报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的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2、社会保险审核中心每月上旬依据相关规定,对工伤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单》,单位盖章后到社会保险审核中心31号窗口办理复审。
3、对审核完成的工伤待遇,打印《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过录表》、《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移交至社会保险结算中心拨付待遇。
4、社会保险结算中心3个工作日办理支付业务。
六、办理时间、时限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地点:山东省章丘市绣水大街4100号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二楼31-33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50;下午13:00至17:20(5月1日至10月31日下午14:00至17:50),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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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证据审核的证据审核原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当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这是从主观因素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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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五证 商品房五证指哪五证
房产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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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基于证据审核的审核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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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主体审核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审查主体要注意什么事项在这个方面,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λ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ó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Υ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Υ约不能履行。因此,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合同审核中主体怎么审查,审核主体要注意
[律师回复] 审查主体要注意什么事项在这个方面,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λ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ó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Υ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Υ约不能履行。因此,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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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的审核,证据的审核方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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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当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这是从主观因素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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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工伤待遇审核办事指南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一)参加工伤保险并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伤亡的职工,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按政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从纳入当月起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老工伤”政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按规定纳入程序公示、审核之后;从同意纳入当月或补交工伤保险费后的次月起享受“老工伤”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四)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办理材料: 一、因工医疗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原件(同一人二次及以上申报的可以是复印件)。 3.如有伤残等级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门诊发票原件以及与门诊发票日期相对应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5.住院发票原件以及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 6.属旧伤复发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转诊转院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康复治疗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异地居住就医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7.申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需提供与住院日期、出院日期、出发地、目的地相符合的车票以及住院发票复印件。
(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报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 1.《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 2.经审核同意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三)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社会机构工伤保险待遇管理部门填报相关待遇表格的同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证明资料。以上就是关于工伤待遇审核办事指南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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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五证不全签的购房协议有效吗,五证如何审核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中五证不全签的购房协议有效吗,五证如何审核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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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昨天地产公司说是准备好了购房合同,让我们过去审核,那在购房合同的审核中应该审核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注意审核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
购房者购买前可向当地土资源管理机构查核该开发土地使用权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为现实中,很多开发商为了融资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开发。售房时如果开发商隐瞒此抵押情况,这将对购房人构成法律障碍,影响购房人的顺利购房。
二、仔细审核开发商应当办理的法定手续和相关证件
1、开发许可手续是否完善直接影响所购房屋产权是否有保障,所以至关重要。
商品房开发的法定手续(许可程序)包括:立项批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书、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对于开发手续,应特别注意各许可证件中的开发主体名称、开发土地用途、开发土地范围等必须相互一致;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也应特别关注,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划拨土地是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的。
2、注意查看卖方的“一照”、“ 两书”、“五证”
①“一照”: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两书”:即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③“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证、内(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尤其要注意有些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冒名顶替。
三、要先咨询清楚交易房屋的税费、贷款的审批程序
大多购房者购房需要贷款。因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最好能够熟悉申请银行贷款的政策,从而使贷款的申请能够顺利被批准。
1、一般来说,向银行提供收入证明、税单、其他拥有的不动产证明,或者是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营业执照及财务报表等材料,可以帮助买方贷到希望的数额。
2、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贷款,同样需要把好贷款关,不能轻信中介公司的贷款承诺。
四、注意订立合同时部分条款是可以修改或补充约定的
1、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一旦确定合同就成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发生纠纷时,便成为双方解决争议的依据。
2、现实交易中,开发商往往以格式合同为房管部门拟定,不能修改为理由将其单方意愿反映在合同中,强加给购房者接受。要明确一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是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约定的。
五、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须详细、具体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但是往往开发商虽然约定了违约责任,一般违约金额都不多,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
2、同时,还应该约定:①规划、设计的变更致使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不仅仅要承担购房款的银行利息,还应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②由于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证,购房者要求退房退款时,开发商还应该赔偿退房时房价与签订合同时房价的差额损失。
③加重开发商违约责任,使其违约承担的损失超过其不当获利,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开发商恶意违约。
六、合同附件须重视
1、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主文条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常有的合同附件包括所购房屋平面面积图、公摊面积表、质量保证书、装饰设备标准、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对于补充协议的条款也常常列为合同附件。
可见,这些附件内容都是极其重要的。购房者不但要认真谨慎对待合同主文,对合同的附件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七、妥善保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不视为合同的条款,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面的内容都是购房合同的审核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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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复核是指的什么?
[律师回复] 当事人怎样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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