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税收政策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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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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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地补偿税收政策具体有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征地补偿税收政策具体有哪些

征地补偿税收政策具体有哪些

(一)、营业税

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执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参照该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

税收政策的实施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了解,所以问题的解决需要时间,但是国家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投入中,税收都会有着突出的作用,所以即使自己是拆迁问题,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依旧需要自己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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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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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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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新房在交易的过程中要缴纳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物业费、印花税(住宅免征印花税)、权证登记费等税费。二手房在交易的过程需要缴纳契税、增值税及附加税、中介费、贷款担保费、个人所得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住宅免征印花税)、权证登记费等。
其中,在上海房地产税收交易的政策中,新房购买中,业主需要交纳契税;二手房交易除了要缴纳契税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和个税。
01
契税征收标准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上海市契税的征收标准分为普通住宅交易契税和非普通住宅交易契税。
(1)非普通住宅交易契税。常见的非居住类用房主要有车位、商铺、办公楼等,在一般情况下,上海对于非居住类用房的契税征收为(核定价格-增值税)×3%
(2)普通住宅交易契税
契税是房产交易中税务缴纳的基础部分,商品房契税的多少主要由是否是唯一住宅所决定。
购买普通住宅时房屋交易契税税率标准如下:
I. 首套房,根据房产面积决定契税征收
a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首套住房,征收1%的契税
b大于90 平方米的首套住房征收1.5%的契税
II. 非首套房,征收3%的契税
注:
①“契税”首套需要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买受方家庭情况住房表认定(查询结果)。需要特别注意,杨浦区非沪籍买受方需要户籍所在地提供的无房证明。
②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增值税及附加税征收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缴税征收中,房屋是否“满2年”以及是否为普通住宅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I. 普通住宅
a若不满2年,则按照全额(核定价格)÷1.05×(5%+0.55%)征收, 其中5%为增值税率,0.55%为附加税率。
b满2年,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
II. 非普通住宅
a若不满2年,则按照全额(核定价格)÷1.05×(5%+0.55%)征收, 其中5%为增值税率,0.55%为附加税率。
b满2年,按照差额(税务核定价-购入价)÷1.05×(5%+0.55%)征收。
III. 在上海,部分区县(闵行、奉贤、青浦、松江、南汇)的增值税附加税税率为0. 45%。征收标准为(全额÷1.05)×(5%+0. 45%)
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卖方征收交易所产生的差价获得的收入。比如,房子的原价是10万,卖方以12万的价格卖给买方,则要从这两万差价中征受一部分作为税收。
根据相关政策,个税应由卖方支付,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往往转加到买方身上。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有两种,即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简单来说,如果你能核实到所购房屋的原价,那么就按前者征收,否则就按后者征收。上海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税
上海房屋交易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满五唯一”是缴纳个税的关键所在。“满五唯一”是指住宅满五年且是家庭名下唯一一套的住宅。
I. 普通住宅
a 满五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b 满五不唯一/不满五:按照全额(核定价格)的1%或差额的20%征收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
II. 非普通住
a 满五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b 满五不唯一/不满五:按照全额(核定价格)的2%或差额的20%征收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
1、房子是否满5年/满2年是如何界定的?
① 商品房:依照产证挂号日期、契税单完税凭据的填发日期核算是否满5 年/满 2 年;
② 售后公房、动迁房:以产证挂号日期、契税单完税凭据的填发日期核算是否满 5 年/满 2 年;
③ 直系赠与的房产:以原产证挂号日、原契税单完税凭据的填发日期核算是否满5 年/满 2 年;
④ 非直系赠与的房产:以新产证挂号日、新契税单完税凭据的填发日期为准核算是否满5 年/满 2 年;
⑤ 夫妻改变的房产:以原产证挂号日、原契税单完税凭据的填发日期核算是否满5 年/满2 年;
⑥ 加减车位的房产:以原产证挂号日、原契税单完税凭据的填发日期核算是否满5 年/满2 年。
2、上海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界定?
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除了在面积、价格、容积率上的区别以外,相应的税收政策和贷款政策也有所不同。普通住宅是指按照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途的房屋。非普通住宅则是相对于普通住宅而言的,且面积比普通住宅面积较大或用途为商业的房子。
根据2014年11月20日起执行的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上海市普通住宅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五层以上的多高层住房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住房平均交易价1.44倍以下,外环外、内外环间、内环内单套面积140平以下价格分别低于230万元、310万元、450万元的为普通住房。
注:以上三条必须同时满足才为普通住宅,反之,则为非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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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政府安置房税收政策,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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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三)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
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五)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二)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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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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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减免税政策具体有哪些
公租房是国家为了缓解城市日益加剧的住房问题而出台的有效措施,那么,公租房减免税政策具体有哪些,这些政策是地方根据自己发展存在的住房问题而制定的 所以不同的地方对于公租房的政策的产生肯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对于这类问题解决的根本就是为了人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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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专利转让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转让了自己的专利,听说有税收优惠。
[律师回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等文件的规定,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全能范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权能范围是指居民企业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的许可使用权。
3、技术转让的客体范围。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客体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此外,上述技术转让的范围虽然没有特别提及技术秘密,但技术秘密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储存形式,也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资产之一。从财税【2010】111号文所列举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看,技术秘密的转让也应该在技术转让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之内。
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以上就是专利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资料,专利技术转让是国家提升科技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与之相应的专利技术转让税收优惠也大大的方便了转让专利的企业,专利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转让方购买研发设备、技术转让收入这三个方面为企业的专利转让之路更加通畅。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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