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股东清算定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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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企业股东清算定义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公司企业股东清算定义是什么?

一、公司企业股东清算定义是什么?

公司企业股东清算定义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的清算组是指公司出现清算的原因以后依法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公司的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代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二、清算的程序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公司企业股东的清算,一般是指对公司的股权情况进行清算,在公司的生产运营进行重大调整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的股权进行重新清算,特别是公司在面临破产时,必须对财产进行清算,对债务进行赔偿,并且对员工进行合法的安置后才可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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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问题囿于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清算事项的含糊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股东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由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实质上必须造成无法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好多时候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司在经营不善后,公司股东事实上恶意将公司的财产尽数转移,然后停止经营,并不参加年检。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企业不参加年检的情况下,将会依行政程序员销企业的资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公司同时考虑将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的责任列为民事被告。在正常情况下,也只会考虑判决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并且以清算所剩财产对债权进行清偿。但实际情况中,公司股东大多以公司已经没有财产,也丢失所有财产财册为由不向提交有关手册,也不进行相关的清算。这样一来,事实必须造成债权人无法最终实际自己的权益的结局。那么由此看到,只停留在责令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履行清算义务还是远远不够的。公司法第191条规定的股东的清算义务不仅是一种程序性的义务,而且是一种实体上的义务。也就是股东不仅要成立清算组织来进行清算,而且要提交有关财务帐册以便清算事务的真正能够履行。如果允许股东以帐册丢失等为由而不追究其相应责任,必然使公司法191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拘束力。
二、面对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问题如何解决将公司法规定不明的情况,从公平的角度设立举证义务的承担,可以达到立法目的的原则实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的状况下权衡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利益及法律责任的平衡,实现股东在恶意不予清算的情况下,其责任由清算义务走向清偿责任的转换。在公司股东以财务帐丢失为由或者其它借口而拒不履行清算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从证据推定的角度来推定公司的有关财产及权利义务转由公司股东承担。那么这种情况下,股东承担的将突破清算义务,而是直接对于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一点,我认为不悖于公司法的规定,且灵活地运用了举证规则,事实上可以打击公司股东利于法条含糊不明的空子来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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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对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问题如何解决将公司法规定不明的情况,从公平的角度设立举证义务的承担,可以达到立法目的的原则实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的状况下权衡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利益及法律责任的平衡,实现股东在恶意不予清算的情况下,其责任由清算义务走向清偿责任的转换。在公司股东以财务帐丢失为由或者其它借口而拒不履行清算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从证据推定的角度来推定公司的有关财产及权利义务转由公司股东承担。那么这种情况下,股东承担的将突破清算义务,而是直接对于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一点,我认为不悖于公司法的规定,且灵活地运用了举证规则,事实上可以打击公司股东利于法条含糊不明的空子来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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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清算程序的最大价值就在于,通过该制度确保公平对待被清算公司的所有债权人,防止因为个别债权人利用先机主张先行给付,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施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解散后,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资不抵债的,清算责任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及时办理公司清算事项,避免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清算主体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不能免除清算义务。仍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也要严格履行书面通知和公告义务,否则清算组成员面临对未合法通知到的债权人承担损失赔偿的法律风险。
六、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详见《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十一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7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3]200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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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对股东影响有什么
企业破产清算对股东影响其实并不是特别大,只是会有一些亏损,股东方面只要处理好清算方面的事宜,不会对个人有什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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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妈的企业给出现问题了,因为遇到金融危机了,她的企业根本就经营不下去了,必须要进行清算处理了,里面有几个股东入股,目前钱也还不上了,那企业清算时欠股东的款项怎样?
[律师回复] 依据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三条规定: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第四条规定,表内及表间关系:
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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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理清算的时候,股东借款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股东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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