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权利拒绝出差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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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安排员工出差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临时出差,此时出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而员工就应当服从单位的安排,也就是此时不能拒绝。另外一种是长期出差,出差的时间就比较长了,通常是在3个月以上,这时候就关系到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变更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也就是说此时员工拒绝出差安排。
员工有权利拒绝出差吗?

员工有权利拒绝出差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单位员工有权利拒绝出差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出差的定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出差的性质,参照国务院及相关政策文件,出差指到常驻工作地以外的地区或城市工作或担任临时职务。出差是临时性离开常驻工作地(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受企业委托履行公务。

临时出差:一般应当是指3个月以下的出差为临时性(一般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标准),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

长期出差:一般应当是指3个月以上的离开常驻工作地点。可能涉及到劳动合同约定地点的变更问题,这就涉及变更劳动合同了,根据法律要求,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员工可以拒绝变更。

二、企业如何支付员工出差加班费

员工因公出差,涉及到工作时间问题的,分成如下几种情况:

(一)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

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不论长短程,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二)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以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8:30-12:30, 13:30-17:30)为前提,例如用人单位安排某员工前往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该员工于当日14点从苏州前往连云港,当晚住宿于连云港。次日上午前往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并于该日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假设两地的公路单程时间是6小时,该员工检查产品质量只需1小时 (以上时间假设为已有客观证据证明)。用餐和休息时间员工可自行安排。那么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计算?

虽然该员工实际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只有1小时,但由于在途的12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该在途时间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故该员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时间工作时间是13个小时,其中从当日14:00-17:30的3.5小时在途时间、次日1小时的服务时间和6小时返程的在途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当日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150%的加班费。

(三)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某员工于周五14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于周六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同理,该员工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的加班费。

(四)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

按照前述第 (三) 项实际已经明确, 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五)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六)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

毫无疑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此外, 作为用人单位,对要求长期或者频繁公出职位下的工作岗位,应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可避免这类工作岗位因加班工资的原因出差劳资纠纷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情况。

有些时候单位确实因为自身的需要而安排员工在外地出差,当然比较常见的还是临时性出差,也就是出差的时间不会很长。若是属于长期出差的话,这个时候就要求用人单位先与员工进行协商,而员工对于单位长期出差的要求其实也是可以拒绝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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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收房的第一步,要注意期限。一般,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时限在通知书寄出30天内,所以购房者要安排好时间。
2.接到入住通知书后,首先应判断开发商是否如期交房。若逾期交房,则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开发商的答复决定是否前往收房,按通知上约定的时间前往收房。
特别提示:
1.要注意收房的期限,错过收楼日期麻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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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收房手续,从法律角度来说,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应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
二、确定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
1.《竣工验收备案表》――最重要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它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项目,只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所以《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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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是最重要的文件,收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一定还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它是收房的前提,即使开发商做得再好,如果没有此表就说明它根本不具备交房的标准,您有权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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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借条利息过高能拒绝还款吗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超出此限度的,那么超出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行为中,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如果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之外的利息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没有超过的部分依旧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债务人不能因为借条利息过高而拒绝还款。在借条约定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时,通常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银行同类贷款4倍的利率来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借款纠纷处理方式是什么借款纠纷处理方式有: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2、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9、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借条利息过高能拒绝还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借条利息过高可以拒绝还钱吗 本金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要还,年利率超过24%的利息可以不还。 二、借款纠纷处理方式是什么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2、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9、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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