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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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对员工有效,这要辩证的看待。若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同时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之后也告知了单位的所有员工,这种情况下该规章制度就是有效的。若缺少其中一个条件,那么就可以认定规章制度对员工不产生效力。
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有效吗

一、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有效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二、单位非法辞退该如何补偿

1、经济补偿金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们知道:“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对用人单位非法辞退行为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接触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因此,如果公司存在非法辞退的行为,而又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一方还可以向公司主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其他形式的补偿金

除了条例中规定的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一般经济补偿外,我国法律还对非法辞退的经济补偿做了其他的一些补充规定:

(1)失业补偿金:如果是单位裁员,可以申领失业金,不过要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12个月。

(2)违反相关法律而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可以申请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例如,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是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则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根据实际出勤情况领取一定的劳动报酬或者加班费

不少用人单位都是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并非所有的规章制度对单位内部员工都有效力。首先要知道,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肯定是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同时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其次,制定之后还需要向本单位的员工做出公示,让他们都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这样的情况下才会对本单位的员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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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主张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规章制度颁布后。这说明双方已作了例外约定,以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规章制度颁布之前时,就不能简单适用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因为用人单位后出台的规章制度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般就对已在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此时,如果蒡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行为,在该行为是否构成上,即便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评判标准不一致,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一般也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优先为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请问这个公司规章制度有效吗? 第一章:基本管理制度 一、仪容仪表 员工的仪容仪表关系到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同时也是工作状态的具体体现。 1、员工必须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进入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着装整洁。不得穿着睡衣,拖鞋工作。 2、上班时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饮酒上岗)。 3、工作时间使用普通话。禁止无故大声喧哗、说粗话、脏话。 二、行为规范 为保证工作有秩序的进行,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在岗期间,不得玩手机(网络游戏、电影视频、看小说以及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在岗期间,严禁长时间接听或者拨打私人电话,及社交软件语音视频。 3、办公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时间内禁止在办公区域内食用气味过大食品及零食。(特注:因员工大多有吸烟的习惯,为了照顾他们,特许这些人每天在办公场所吸烟不能超过10次。但是仓库办公除外,因为仓库的特殊性,禁止所有人吸烟。) 4、在岗期间,拾到任何物品及时上交,爱护办公设备,节约办公耗材,晚班下班之后应及时关闭电源(电脑,电灯,空调等),关好门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遵循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司资料、数据以及运营计划向其他非相关人员透露,一经发现必将严肃处理。 6、如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到班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如联系不上,并对公司造成损失或延误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负激励及辞退等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到班,须提前联系所在部门主管请假。(特注:恶劣天气时,可以晚到20分钟,但是下班时间将推迟20分钟。) 7、早餐应在上班之前解决,不得在上班时间吃早餐。 8、违反公司及部门规章制度的,每月超过3次,到HR谈话一次;每月超过5次的,警告一次,并写500字检讨,在自属部门做检讨。 三、卫生制度 日常卫生由各部门卫生负责人对员工进行排班,按照排班表执行。排班表会在每周的周六之前公告出来。 1、每天卫生由当天卫生值班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保证自己办公桌周边整洁,清爽。 2、积极参加公司的每一次大扫除(每月15号),平时要保持个人办公台和电脑桌面的干净整洁,严禁纸张、杂志和书本的胡乱摆放。 3、公司内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下班之前带走所有个人垃圾。 4、每天下午当天值日生自觉打扫办公区域卫生,如遇当日值日生不在顺延下一位负责,私下调换值日时间自行协商好。 5、早晨值日的员工,需要在上班开始时间前5分钟完成卫生清洁。不得影响其他员工工作。 第二章:考勤制度 本公司根据各岗位实际需求安排上班时间,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时员工应予配合,加班后到部门主管领取加班条填写,之后交给HR部门保管。 1、公司可根据需要变更和调整工作时间。 2、上班时间依据各部门规章制度。 3、员工每天上、下班均需在指定地点签到。 4、应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上班时间本人还未到岗,视为迟到。 5、凡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视为早退;无故迟到超过100分钟或早退,当天按旷工处理。实际到岗和离岗时间均已考勤记录时间为准。 6、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者及时联系部门主管,做相应登记。 7、请假:①请假需提前一天跟主管讲明原因,不支持当天请假,临时请假不予生效;②请假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隔天上班带病历本),应在上班时间前电话联系告知主管。 8、请假条请到各主管领取,使用公司统一请假条。 9、请假程序:向部门主管请假,填写请假条,部门主管签字。(部门主管请假,找总经理签字。)提交到HR保管。如请假天数超过三天,总经理签字,提交到HR保管。 10、除特殊或紧急原因,不得临时请假,特殊事务临时请假需说明具体原因。 第三章:薪酬制度 1、员工工资在公司发薪日为每月15-20号,存入员工银行卡账号或支付宝账号。 2、员工工资以月为单位发放,员工离职时,其应付工资将在最后一个月工资中一起结算。 3、公司按部门职位以不同的绩效考核方式计算各职位的工资。 4、薪资要对外保密,不得对外透露具体工资。 5、详细请参考各部门规章制度中薪酬制度。 第四章:会议制度 为加强公司纪律,规范公司会议管理,提高公司运营质量,特制定本会议制度。公司会议包括月各部门周例会,月度会议,季度会议,专题会议等。 A:各部门周例会 1、周会时间根据各部门安排。详细时间参考各部门规章制度。 2、各部门汇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着重介绍在工作任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上报下周工作计划。 4、商讨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案,指定整改计划。 B:每月度会议(每月30日) 1、参会成员为总经理、各部门主管以及人事部经理 2、总结本月工作内容及完成情况 3、要制定月工作计划及安排(要求书面说明)。 C:季度会议(三个月一次会议) 1、参会成员:总经理、各部门主管以及人事部经理。 2、听取公司总经理汇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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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主张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规章制度颁布后。这说明双方已作了例外约定,以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规章制度颁布之前时,就不能简单适用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因为用人单位后出台的规章制度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般就对已在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此时,如果蒡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行为,在该行为是否构成上,即便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评判标准不一致,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一般也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优先为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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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职工大会进行口头宣告搜索,要注意保留会议的视频、课件和签到表;
(3)应用互联网的优势,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放在内部的网上,经由员工浏览,可以通过数据设计来记录员工的浏览情况;
(4)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张贴公告,并且公告的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5)组织劳动者进行集中学习、培训(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并可以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的考试,并保留相应的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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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发送到员工的个人邮箱中;
(8)委托工会进行公告,保留好相关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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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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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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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最高人民倾向性意见: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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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 单位规章制度可以乱改对员工处罚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一、公司所有的员工需要公司章程、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统一意识思想,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形象、声誉的事情。 三、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通过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需要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需要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员工急辞工和自离扣除员工当月20%的工资,就可以扣除,合法的吗?
[律师回复] 关于如何公示、公示的方式及形式,法律上无明文规定。但是,从证据效力、证据保留等角度分析,用人单位要尽量避免用电子邮件或内部网络告知、在公示栏里张贴用相机拍照留存的方式。这些方法虽然简捷高效,却不能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由于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一旦员工以“没看到内部网、未收到电子邮件”等理由予以否认,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面临的风险将很大。从证据留存及效力上看,单位应当采取如下方法公示告知较为妥当:一是员工手册发放法。即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成册,由员工签字领取,与劳动合同一并保存。二是内部培训法。通过部门、班组或全体大会的培训形式,讲解相关规定,保留好培训及学习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与会人签到等内容。三是劳动合同约定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签订合同时,已经阅读、学习单位规章制度。四是考试法。通过开卷或闭卷的形式,由员工本人亲自答写涉及规章制度全部重要内容的试卷,同时保留试卷。五是传阅法。将规章制度在员工中传阅学习,单位留存注明传阅文件名称的签字。六是入职登记表声明法。即在入职登记表中明确培训规章制度的内容,并由员工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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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有哪些风险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劳动争议中,40%左右案件是因为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的。在这些争议中,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成为官司的胜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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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修改规章制度,制度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要合法化、规范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依法有权制订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要做到合法、规范有效必须满足三条条件:
一是程序合法,企业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协商、职工代表参与讨论,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过上述民主程序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将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劳动保障法规体系的延伸和拓展。对未经民主程序仅是老板想当然,“一言堂”形成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将成为无效制度,因无效制度给劳动者带来利益损害的,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内容合法,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各项条款不得与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内容相抵触,否则是无效条款。比如,企业规定社会保险由职工交纳,职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伤害后果自负。女职工怀孕立即辞退等等都是违法规定,属无效条款。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既便于企业管理,也便于职工履行,切不可无章可循
三是履行告知义务,对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要在公开场所进行公示,或者在企业内部网进行发布,员工少的企业可组织集中学习培训,并做好记录,如学习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最好是职工本人签名,也可以将各项规章制度,制成员工手册,发给员工,凡领到手册的员工要本人签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既体现了民主程序,也遵循了法定程序,让劳动者充分享有参与权和知情权,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和亲和力。
二、企业应建立哪些规章制度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结合其生产、经营特点,要有针对性,同时也要方便职工履行。我们认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制度、休息休假制度、质量考核考绩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含各个操作规程)、保险福利制度、劳动纪律、职工培训、奖罚制度、工时制度(含加班审批制度)、劳资矛盾调处制度等。对未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制度,如投资管理、市场运营、财务管理等制度,可不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法律,如何保证制度有效,关键是要执行。有了制度不执行,只是一纸空文,企业将会无序前行,最终损害的是企业利益。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中主要抓好日常的检查、考核记录。按劳动仲裁所言:即证据式管理。比如,,每月考勤与劳动者核对后签名,工资支付要制作工资表,注明工资项目,并经劳动者签名或能有书面的劳动者本人知情的凭证确需加班的,劳动者要填写加班申请表,经过批准方认可加班,要不定期进行执行制度检查,发现违规要记录在案,并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或备案有该劳动者违规的旁证材料计件质量考核,要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等等,总体讲,规章制度执行要抓好各个环节,完善相关程序,规范管理行为,及时纠正违规现象,保存好管理资料,依法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利。
公司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劝退员工
[律师回复] 可以。劳动部办公厅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作了如下解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一切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实际上,有关上位阶法律并未作如此绝对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该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排除了用人单位在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或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综合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怀孕女工,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应予开除(除名)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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