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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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行政干预强烈。国家对房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出卖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没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营范围;后者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到特定的楼盘,没有相应的销售资格。如:开发企业在没有达到法定的售房条件下,为解决资金问题,私下销售房屋等等。

2、买受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主要是买受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不符合国家限购政策。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

出卖人因实有资本少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为了融资往往采用两个途径:一是,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协商,由该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双方约定开发商收取的买受人首付款直接归还开发商在银行的贷款。这样一来,开发商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是设定了抵押权的不完整产权。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到头来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到可以预售的条件,然后开发商通过收取首付购房款,以此支付工程款。如开发商不能按"阴合同"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工程实施法律规定的优先司法拍卖、执行权,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如果将所销售的房屋抵押,并且隐瞒该事实,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倍的赔偿。

4、出卖人将拆迁安置房屋予以销售。

出卖人因利益驱使,将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销售给其他购房者。到履行拆迁协议书的安置时,往往采用变更原协议书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要求被拆迁人接受货币补偿,或者异地安置。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倍的经济赔偿。

一般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那么购房者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但这仅仅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完成了,而对于购房者来讲要真正拥有商品房,还需要办理房产证,也就是将商品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依法进行了登记之后,那么房屋的物权变更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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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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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所谓商品房回购,是指开发商将自己出售给购房人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现房)予以购回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商品房回购的主体是开发商、购房人或贷款人。商品房回购的回购合同,有可能是开发商同回购房人签订,如开发商对购房人承诺:购房人购买商品房的,在经过多少年以后,由开发商按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予以回购;有可能是开发商同贷款人签订,如开发商对贷款人承诺:当购房人连续几个月不能还款,贷款人变卖抵押房屋时,由开发商予以回购;还有可能是开发商同购房人、贷款人三方一起签订,如合同约定:当购房人连续几个月不能还款,贷款人要求开发商对该商品房予以回购,开发商则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回购,这种在实践中比较多见。
2,商品房回购的标的是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实践中,除商品房之外,其他房屋也有可能存在回购的问题,如房改房特别是购房人只享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在购房五年后进入市场交易时,原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单位从购房人手中将该房改房买回,实质上也属于回购。因此,商品房回购的标的只指开发商开发的向社会发售的商品房,而不包括房改房、集资房、拆迁房、国有直管公房及私人所建住宅等非开发商开发的房屋。
3,商品房回购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新的买卖关系,是对开发商已售出的商品房通过再交易行为而使之重新回归开发商。在这里,开发商由原来的卖方变为买方,购房人由原来的买方变为卖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回购合同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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