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有哪些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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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行政干预强烈。国家对房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有哪些特点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有哪些特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出卖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没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营范围;后者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到特定的楼盘,没有相应的销售资格。如:开发企业在没有达到法定的售房条件下,为解决资金问题,私下销售房屋等等。

2、买受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主要是买受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不符合国家限购政策。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

出卖人因实有资本少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为了融资往往采用两个途径:一是,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协商,由该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双方约定开发商收取的买受人首付款直接归还开发商在银行的贷款。这样一来,开发商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是设定了抵押权的不完整产权。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到头来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到可以预售的条件,然后开发商通过收取首付购房款,以此支付工程款。如开发商不能按"阴合同"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工程实施法律规定的优先司法拍卖、执行权,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如果将所销售的房屋抵押,并且隐瞒该事实,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倍的赔偿。

4、出卖人将拆迁安置房屋予以销售。

出卖人因利益驱使,将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销售给其他购房者。到履行拆迁协议书的安置时,往往采用变更原协议书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要求被拆迁人接受货币补偿,或者异地安置。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倍的经济赔偿。

一般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那么购房者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或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但这仅仅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完成了,而对于购房者来讲要真正拥有商品房,还需要办理房产证,也就是将商品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依法进行了登记之后,那么房屋的物权变更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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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预购人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并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的预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预售条件、程序等的规定,否则不能预售商品房。
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承购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可能出现某种原因会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或交付,或建成后的商品房存在各种质量瑕疵,因而承购人也就无法实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这对于预购人而言,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4、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登记具有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之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以后,由于预购人仅仅为债权人而未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因而,赋予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对抗其他未经登记的预售合同效力,以保护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之预购人的合法利益。
5、不管是商品房的预售还是现售,其实都是要求先满足了规定的条件,那么之后才具有销售的资格。从这点上来看,其实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商品房预售的时候,需要1-2年之后购房者才能实际交付商品房,如果不对开发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很有可能出现卷钱跑路的情况,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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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老百姓的眼里,假冒产品就是伪劣产品。事实上,这种情况并非 在所有的国家存在。在一些发达国家,一般的生产技术较为普及,设备和技 术都能够轻易得到,因而假冒产品与正牌产品的品质差距不是很大,假冒者 的利润主要在对正牌产品商标、商誉的侵占上。而在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 整体的生产技术水平低,假冒者为获取更高的利润,以劣质产品假冒正牌产 品,假冒产品所导致的消费者受伤害的事例往往较多。回顾我国的假冒伪劣 的历史可以发现80 年代末和90年代前期
假冒伪劣商品 ,所查处的假冒伪劣产品,多数质量极其低下,甚至完全是假货。而近几年,随着社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 高,假冒产品的质量也有所提高,甚至出现了大量与正牌产品质量相当的假 冒产品。这其实就是生产技术发展对假冒产品的改变作用。尽管这样,目前 的假冒产品中大部分还是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的作坊式小厂的伪劣产品,并且 这种情况还要持续相当一段时间。
2、产品假冒和防伪标识物假冒相伴
假冒伪劣的泛滥刺激了防伪产业的发展,但几乎市场销售好、市场定位 较高的产品或多或少都在使用防伪产品。当前的假冒商品中,身披激光防伪标识等防伪外衣的比比皆是, 这成了我国假冒产品的一大特点。
3、仿造品和仿冒品并存
目的商品市场上,在假冒产品之外还有大量的仿造品和仿冒品存在。这 些仿冒品突出的特征是在商标标识和包装上使用与名牌产品相同或极为相似的图案和风格;在商品的品牌上取与名牌产品相近的名称。
4、、假冒伪劣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共生 在查处许多假冒伪劣案件中,大量的假冒产品来自一些假冒伪劣产品集 散地。这些集散地市场周围是大量的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 售的个人、专业户和生产厂家,造假达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当地政府对此 不闻不问,甚至暗中支持。另一方面,造假售假的大量存在。许多被查处的造假案件背后都有行贿、受贿等腐相伴。假冒伪劣生产呈现出专业化和分散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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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资金投向限制性小。
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人以盈利为目的,注重的是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本付息能力,使用方向基本不受限制,不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那样对贷款的投向有较严格的规定,因而借款人用款自主权较大,使用灵活。
第三,手续简便,附加条件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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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融资成本较高,风险较大。
国际商业贷款的利率由国际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多种因素决定,一般说来要高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利率。此外,借款人若委托金融机构筹融资,还要负担相当比例的各种费用。国际商业贷款条款对宽限期,还本付息等要求更为严格,加之国际金融市场上常常有不可预知因素,使得贷款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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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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