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章程股东要按手印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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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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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章程股东一般是不需要按手印的,只要股东在章程上面签字,那么就会具有合法的效力,章程一般是由股东们来进行协商决定的,而且股东章程也是属于股份公司必备的文件。
股东章程股东要按手印吗?

一、股东章程股东要按手印吗?

只要签订就不需要按手印。

股东章程是为明确股东大会职责,维护股东大会权限而制定的书面规章和实施细则。

其内容一般包括:

(1)成为股东的标准;

(2)股东的地位、权力和利益;

(3)股东大会的组成;

(4)股东大会的地位和权力;

(5)股东大会行使职权的方式;

(6)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法、程序;

(7)股东大会决议的产生和执行办法;

(8)股东大会文件材料的记录保管等等。

股东大会章程由股东大会讨论制定。

二、公司章程的作用

1、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章程一般就是用来约束股东的,而且在签订股东章程的时候也是必须要确保里面的条款是属于双方都协商好的,才会具有法律的效益,在进行确认完之后就一定要签字,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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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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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章程有哪些条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一、公司名称 1.设立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住所地 (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三)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四)确认住所地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 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 2.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 3.公司住所可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 4.公司住所可以确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 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1、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最终决定权。 2、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财务的最终控制者。 3、企业的诉讼权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来行使。 四、公司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为准。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3.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五、股东名册 1.股东名册上的股权持有者为本公司股东。 2.股东的信息要首先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然后在体现在公司章程上。 3.股东的信息一般要注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六、股东出资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数额,方式,占股份比例都需写明。 (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范围内对出资时间和方式作出调整。 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劳务、姓名与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用于出资。 七、公司经营期限 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与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八、股东表决权 1.可以进行特别规定,不一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对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其表决权进行明确限制。 3.是否可以委托行使表决权,委托的对象和方式是什么,最好能够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九、股利分配请求权 1.股利分配的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股利分配不一定是金钱形式,其它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也可以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十、股东的知情权 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在章程中,最好能够明确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查阅流程,防止实际经营中出现因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推诿拒绝情况。 十 一、股权转让、赠与与继承权 合同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股权赠与与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 十 二、召集股东会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股东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十 三、确认决议无效权和请求撤销决议权 1.当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公司股东有权向提讼确认决议无效; 2.当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决议。 3.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同时提起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主张,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 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回购股权价值的评估方式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十 五、股东代表诉讼权 要注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利益是由公司享受的。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发生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十 六、股东直接诉讼权 建议明确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 十 七、申请公司解散权、申请公司清算权 对于申请公司解散权,可以由章程规定发讼的标准,防止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 十 八、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十 九、出资义务 瑕疵出资承担的责任在前面已经有规定了,此处的特殊规定应当注意与前述的一致性。 二 十、股东清算义务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清算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十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 1.原则上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无须经过其它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考虑到争夺控制权等因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 2.在多个股东均要求购买的情况下,除了按比例受让外,还可以约定竞价等其它方式来进行受让。 二 十二、对外股权转让 1.对外转让涉及两个股东权利: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的收购权。如果不行使这两个权利,又不表态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 2.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其他股东予以答复的期限只能多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二 十三、转让股权的其它限制 章程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限制。 二 十四、瑕疵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和前面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规定应一致。 二 十五、特殊的股权转让 1.章程应当就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的股权发动后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2.股权的财产权利是当然获得的,但是,身份权利是否可以取得,应当进行明确规定。如果规定不能够承受股东身份权利的,还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具体得处理方式。 二 十六、股东会职权 第 (一)到 (十)的股东会职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第37条) 二 十七、公司投资、担保的特别规定 由于投资、担保所涉事项重大,因此,建议对这一块的内容单独进行规定。 二 十八、股东会会议种类 二 十九、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召开公司会议所产生费用的承担主体。 三 十、股东会的提案 三 十一、股东会通知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定期股东会议。 三 十二、股东会最低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 股东会需有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能举行。如果未达到最低出席人数,会议应当延期,延期的股东会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议延期召开后如果出席人数仍达不到最低人数,则应当解散会议。 三 十三、股东会表决 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 十四、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范围应尽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三 十五、董事会职权 第 (一)项到 (十)项的董事会职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46条) 三 十六、董事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 十七、董事长 董事长的选举与产生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对其亦应进行明确规定。 三 十八、董事会会议种类、通知 三 十九、董事会提案、最低出席人数 四 十、董事会决议 四 十一、公司经理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例如投融资项目中,投资方通常会要求在董事会中拥有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此时在公司章程中应将重大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四 十二、监事会职权 第 (一)到 (六)项的的权力是法律规定的,后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第53条) 四 十三、监事 公司监事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比例具体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对于中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 四 十四、监事会 监事会设一人。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 十五、监事会会议 四 十六、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四 十七、公司财务会计年度、半年度报告 四 十八、公司财务会计月度、季度报告 四 十九、股东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 五 十、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股利分配 股东之间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取红利的,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五 十一、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权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权一般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五 十二、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解散原因还可以自行约定。 五 十三、成立清算组 五 十四、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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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只按手印不盖章有效吗?
借条只按手印不盖章也是有效的,借条是否有效是根据内容是否合法,双方债务人还有债权人是否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判定的,借条还需要具备基本的要素,包借款的金额还有借款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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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会会议的章程可以约定公司章程吗
[律师回复] 我们知道董事是一家公司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职位,他们对于决策公司未来方向以及一些大决策是非常重要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是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及规定的,否则对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那么这些规则是谁批准呢?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吗?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指董事会开会期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是董事会规范运作、其决议尽量避免瑕疵的前提和基础。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一般包括:总则、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的行为规范、董事长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工作费用以及其他事项。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有股东会批准,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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