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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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要使遗嘱有效的话,首先遗嘱人是必须要有清醒的能力也就是民事承担能力,以及在进行自书遗嘱的订立过程之中需要有两名和遗嘱无关以及财产继承人无关的证人才行。并且遗嘱中所分得的财产只能是自己所得的合法财产。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一、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实质性要件: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其自己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的行为无效;

遗嘱中不得剥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权;

遗嘱中不得剥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具备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之所以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正式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到不法侵害。为此,“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正是处分自己生前的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是在被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表示,他人是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遗产的,只有遗产的所有人才能处分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这也是体现法律对公民个人所有财产的保护。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其自己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都是无效的。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其个人合法的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遗嘱均是无效的。

4.遗嘱中不得剥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因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就没有了生活来源,或者虽然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如果剥夺了其继承权,将可能造成其生存的危机。因此,法律规定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是无效的。

5.遗嘱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需要保留胎儿所应当继承的份额。这是因为一旦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要承担的抚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却是可能需要抚育的,因此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与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除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才有效。

对于你主的定力,首先是遗嘱的订立,人必须保持清醒状态下,其次,在进行订立自书遗嘱的时候,必须要有两名证人在场,如果不想订立自书遗嘱的话,可以前往公证处进行遗产公证,这样的话遗嘱人所订立的遗产更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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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前的规定,我国的遗嘱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虽然,上述遗嘱方式都是法律允许的,但也要求符合该种遗嘱成立的相关要求,才有可能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很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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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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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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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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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又是“要式法律行为”,因而必须严格符合法定形式,其法律效力才得以确认。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条所称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仅指在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并在继承法实施后遗嘱人死亡,其所立遗嘱虽稍有欠缺,但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应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但在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即便稍有欠缺,也不能认定有效。
遗嘱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如果因为遗嘱形式要件的欠缺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而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分配遗产,将是对遗嘱人意愿的违背。
因此,在订立遗嘱的时候,遗嘱人最好能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妥善订立遗嘱,如不要用摁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代书遗嘱不要忘记亲笔签名,自书遗嘱要确定相关见证人在场等等。否则,法律将难以保护遗嘱人的处分财产意愿。
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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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4款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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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又是“要式法律行为”,因而必须严格符合法定形式,其法律效力才得以确认。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条所称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仅指在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并在继承法实施后遗嘱人死亡,其所立遗嘱虽稍有欠缺,但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应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但在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即便稍有欠缺,也不能认定有效。
遗嘱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如果因为遗嘱形式要件的欠缺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而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分配遗产,将是对遗嘱人意愿的违背。
因此,在订立遗嘱的时候,遗嘱人最好能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妥善订立遗嘱,如不要用摁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代书遗嘱不要忘记亲笔签名,自书遗嘱要确定相关见证人在场等等。否则,法律将难以保护遗嘱人的处分财产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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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条所称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仅指在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并在继承法实施后遗嘱人死亡,其所立遗嘱虽稍有欠缺,但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应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但在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即便稍有欠缺,也不能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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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如果因为遗嘱形式要件的欠缺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而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分配遗产,将是对遗嘱人意愿的违背。
因此,在订立遗嘱的时候,遗嘱人最好能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妥善订立遗嘱,如不要用摁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代书遗嘱不要忘记亲笔签名,自书遗嘱要确定相关见证人在场等等。否则,法律将难以保护遗嘱人的处分财产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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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前的规定,我国的遗嘱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虽然,上述遗嘱方式都是法律允许的,但也要求符合该种遗嘱成立的相关要求,才有可能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很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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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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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1、如果当事人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对该该类遗嘱有以下限制:《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代书人不论由谁来担当都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代书人只是意思表示的传达者和记录者,其在书写过程中并不涉及自身的意思表示,只是纯碎依照被继承人的缉私予以记载。

故虽然《继承法》第17条从正面规定了遗嘱应当由见证人代书,但是该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款,而应属于指引性规范。显而易见,将代书人必需限定为见证人于理相悖,假如有两个完全行为能力的文盲做见证,而由未满10岁的孩子代书,难道就可以否定该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吗?


(2)遗嘱能否正确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关键看见证人是否合法。

法律之所以对见证人资格作出明确规定,理由即在于见证人是证明遗嘱内容究竟符合不符合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重要依据。法律对其资格作出限制完全是本着防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程序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3)由他人代书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由徐某代书遗嘱符合情理。

虽然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但这仅仅是对见证人资格的限制,不是对代书人资格的限制。《继承法》作为私法,始终贯穿着“法律不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精神,应当认为,既然法律未对代书人作出明确资格的限制,那么被继承人的丈夫当然有担任代书人的资格。

再次,民事行为即使部分无效也并不影响其他部分之效力。

既然《继承法》规定见证人的资格时为了防止继承利益人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遗嘱修改。

换个角度看,如果仅仅因为代书人与婚后的一点财产有关系,便否定了与代书人毫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是由被继承人自由处分的其个人婚前财产的遗嘱部分,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法律的明文规定。 

所谓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被继承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既然我国历来都承认和保护“夫妻共同遗嘱”,而在本案中,奚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自可以对其共同财产订立遗嘱。徐某作为该部分财产的所有人,当然可以通过亲自书写,并且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予以见证的方式表达其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处分意思。因而将本案中的遗嘱视为夫妻共同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于情于理于法均无任何问题。


2、见证人资格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见证人资格停当符合《继承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


3、遗嘱合法有效才符合“意思自治”的精神。

遗嘱作为一种带有财产处分性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核心要素在于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即财产继承应当尊重当事人自身的意思,故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作为判断遗嘱是否有效的第一要素。

根据私法意思自治的精神,法律对当事人意思的限制应当限于法律的明确禁止范围之内,即法律应当弱化形式要件对实质要件的影响,而且只有法律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禁止要件时法律行为方为无效。这点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也有所体现,法院一方面错误地否定了遗嘱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却在财产分配中将遗嘱内容作为了分配依据之一,这不但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也说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业已为大家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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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的形式前提和无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又是“要式法律行为”,因而必须严格符合法定形式,其法律效力才得以确认。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条所称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仅指在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并在继承法实施后遗嘱人死亡,其所立遗嘱虽稍有欠缺,但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应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但在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即便稍有欠缺,也不能认定有效。
遗嘱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如果因为遗嘱形式要件的欠缺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而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分配遗产,将是对遗嘱人意愿的违背。
因此,在订立遗嘱的时候,遗嘱人最好能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妥善订立遗嘱,如不要用摁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代书遗嘱不要忘记亲笔签名,自书遗嘱要确定相关见证人在场等等。否则,法律将难以保护遗嘱人的处分财产意愿。
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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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的形式都有哪些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上述遗嘱方式都是法律允许的,只要符合该种遗嘱成立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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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过段时间就要参加司法考试了,但有一个理论一直不明白,论遗嘱继承的有效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什么?有谁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4款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以上是论遗嘱继承的有效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什么的回答
有效的遗嘱需要具备什么要件和形式
[律师回复] (
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的公民。相应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律师提示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之时为准。如果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前没有遗嘱能力,但订立遗嘱时已经具备遗嘱能力,或者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但事后消失的,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相一致。相应的。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合法,即遗嘱内容不能违夏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形式必须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上述五种形式,并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遗嘱人立遗嘱之后后悔,该怎么办呢我们说,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立什么样的遗嘱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因此后悔了就改吧。然而,遗嘱毕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与否受法律约束,怎么更改已经订立的遗嘱也是一门学问。遗嘱的变更,指遗嘱人在订立遗,遗嘱作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又取消原订立的遗嘱。
有效的遗嘱的形式和实质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
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的公民。相应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律师提示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之时为准。如果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前没有遗嘱能力,但订立遗嘱时已经具备遗嘱能力,或者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但事后消失的,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相一致。相应的。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合法,即遗嘱内容不能违夏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形式必须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上述五种形式,并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遗嘱人立遗嘱之后后悔,该怎么办呢我们说,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立什么样的遗嘱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因此后悔了就改吧。然而,遗嘱毕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与否受法律约束,怎么更改已经订立的遗嘱也是一门学问。遗嘱的变更,指遗嘱人在订立遗,遗嘱作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又取消原订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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