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超标的查封怎么进行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如果申请查封法院进行超标的话,法院是违反了相关规定的。那么被告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相关异议,以判决书中的查封资产作为标准来进行查封,将超标查封的资产进行解封。
民事诉讼超标的查封怎么进行处理?

民事诉讼超标的查封怎么进行处理?

当事人对法院超额查封可以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应该以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额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过这个额度查封。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29条:“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你的汽车是动产,总期限不超过2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查封资产,必须是按照判决书中的金额进行查封,不得进行超额查封。如果有超额查封的情况,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的异议,要求法院对超额查封的资产进行解封,法院将对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可以进行解封。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8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9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事诉讼超标的查封怎么进行处理?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5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3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2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7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6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2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1****51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2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0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1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6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6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3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3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6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禁止超标的诉讼保全可以进行申请查封吗?
禁止超标的诉讼保全是可申请进行查封的,法院一般在做财产保全的时候就会根据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做保全的措施,只要明显的起过了,法院就不会对超出的财产进行保全,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原则。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市场监管部门能不能重新查封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厂房,这种查封与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查封。市场监管部门不应对已经查封的厂房重新查封。 查封是行政主体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目的而采取的限制相对人财产流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执法过程中适用查封措施, 一般是通过对相对人的财物予以查实封存, 以便作为证据或执行标的。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查封措施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三是查封对象可能是涉及违法行为的财物。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性措施是对权利的临时约束, 而不是对权利的最终处分, 具有非制裁性, 一般不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 不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 既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作出也可以针对合法的当事人作出。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于不转移物的占有, 一般只是加贴封条, 实践中会产生重复查封的情况。而查封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目的是控制涉案场所、设施和财物,防止证据毁损或者继续违法扩大危害。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经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查封,就已经达到了对这些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实际控制,不会出现证据毁损或者继续违法扩大危害的可能,因此再次查封失去意义。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监督机关。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的处理,需要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性质,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再办理有关移送或者移交手续。 在民事执行中, 查封是人民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而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持债务人财产现状, 保障经过审判程序或其它程序确认的债权尽可能得到清偿, 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利实现的一条有效途径。可见, 民事执行查封与行政执行中的查封在性质与目的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是在债权债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 为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具有保证权利实现的功能。行政执行中的查封则是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未确定的前提下而对相对人的财产的临时限制,是行政管理的需要。
什么算预查封,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算预查封,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问题解答如下,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超诉讼标的查封如何处理?
超诉讼标的查封的处理是按照不同的诉讼请求的金额来进行计算。如果超过诉讼标的的具体额度的话,是不能够支持的。诉讼标的也就意味着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所予以审理和判断对象。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什么叫预查封,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预查封,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599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理解预查封,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该怎么解释预查封,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律师回复]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合理吗?
?如果诉讼保全超过了标的后也是属于保全错误,是不可以进行查封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主动联系保全的申请人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提起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起诉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诉讼保全超额查封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应该以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额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过这个额度查封。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人民法院怎样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什么是债的保全
[律师回复] 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尚未进行权属登记、但将来可能会进行登记的房产进行的一种预先的限制性登记。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法发(200
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涉及房地产案件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和协助执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执行和协助执行房地产的主体行为,对房地产的查封、预查封以及查封冲突时的轮候等房地产执行制度均有一系列创新性的规定。  
1、根据《通知》第13条、14条之规定,可以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两种情况:

1)被执行人已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

2)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该情况应注意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被执行人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由人民对确认后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予以预查封;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人民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2、根据《通知》第15条之规定,可以预查封的房屋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进行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这是指建筑物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还没有划分所有权,作为被执行人虽不对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期待权。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599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开封直行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开封直行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1、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3、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
4、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上诉向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提出再审申请二审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上诉的判决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宣判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法院可以查封村民的房产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扣押、查封、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以及被扶养的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发明或者发表的著作品;  
(五)被执行人以及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以及其他的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物品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法院查封超出诉讼标的怎么算
法院查封超出诉讼标的额按照在对应案件中根据当事人不同的诉讼请求的金额来进行计算。诉讼标的额在我国的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计算方式的,同时也有其他情况的明确规定,不同等级的法院受理的诉讼标的额不同。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受理范围 > 民事诉讼超标的查封怎么进行处理?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