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改房政策最新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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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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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济南市房改房政策中,对房改房出售价格结算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房改房要出售的,最低价格不得低于济南市最低限价。房改房是企业自行建造,分配给职工居住的福利住房,居住满五年以上的,可以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济南市房改房政策最新内容是什么?

房改房作为一种私人财产,其出现具有深厚的时代色彩,它是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尤其是房屋买卖量大增,房子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头等大事的今天,不仅新建商品房的交易量剧增,为数不少的房改房也以“二手房”的方式进入了交易领域。房改房上市交易存在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济南房改房政策最新内容是什么?跟着小编的步伐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济南市房改房政策最新内容是什么?

1、成套住宅售房价格和结算

(1)同一幢住宅中剩余房屋出售时,同期数的房屋售房价格按照该幢楼房中已确定的政策评估价格出售。

(2)成套住宅应委托市房产测绘研究院进行房屋测绘后,再申请进行房改出售。

2、非成套公房的售房价格和结算

符合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内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时,按以下政策执行:

(1)售房成本价。参照本市1996年度房改售房成本价测定。售房单价低于最低限价的, 执行最低限价。

(2)住房计价面积按照测绘图纸计算,外墙中心线以外的部分, 楼梯间、共用走廊、共用厨房、共用卫生间的面积属公用面积, 按照每户套内面积分摊,但不计收房价款。

二、房改房买卖程序是什么?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城市都存在一些房改房,是之前企业集资给职工建设的,根据济南市最新规定,房改房可以买卖交易,但是最低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企业将房子卖给职工后,要办理过户手续,等职工拿到产权证书后,交易才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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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主要是从济南市房改房的申报范围,申报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济南的房改房主要是针对事业单位的教职工,所以这部分教师不管是否退休的,都可以按照房改房的住房分配政策领取到房改房的,并且过去旧的房改房可以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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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备在南京买一套房子,然后自己改造,我想咨询下南京市房改房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房改房购买条件
目前,我国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说明: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
二、购买房改房注意事项
1、弄清“房改房”产权
“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消费者往往要面对情况多样且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在实施交易之前,弄清房改房“产权”是房屋买卖的“必修课”。
通过了解,二手房市场上的“房改房”无外乎两种: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形成这两种“房改房”的原因,要追溯至当年的房改政策,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这三种价格出示的手续是有区别的,在购买“房改房”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但一般5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
1998年以前,许多职工都是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相关规定,以标准价购得的“房改房”上市时,应先补足标准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二手“房改房”时,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照成本价补足差价。
据了解,并非所有“房改房”都可以上市交易,比如军队、保密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不可以随便出售。
2、看看房子有无“前科”
和二手商品房买卖一样,消费者同样要弄清“房改房”的即时信息,并对房屋所有人的情况有大致的了解。“房改房”的真实“年龄”究竟有多大,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据专家介绍,“房改房”不像商品房那样,在土地证上标示出土地明确的使用年限,只有在上市成交变成私房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会按照补交出让金的时间开始计算70年产权,但并不意味着“房改房”就成了新房子。
这样来看,从产权证上看不出“房改房”的真实“年龄”,如果此套房屋几易其手,房屋的实际“年龄”不就无从查起了吗?
事实并非如此,消费者可以根据房产证和户主的相关证件,到房管局交易大厅查询该房屋的档案,这样可以确定“房改房”的实际“年龄”。
同时,在房管局交易大厅我们还可以查询到“房改房”的即时信息以及户主所享有的优惠政策。
通过查询,消费者可以了解到此套“房改房”是否存在被查封和抵押的情况,并能够查询到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实际拥有几套“房改房”的信息。
如若房屋存在查封或抵押,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拥有一套以上“房改房”,则此套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据了解,影响“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还有一个问题也很关键,那就是户主享有房改政策是否超标的问题,按国家规定,初级职称享受80㎡、中级职称100㎡、高级职称120㎡的房改政策,因此房屋在上市交易时还应按成本价补足差价。
上述就是南京市房改房政策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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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南京市房改房政策有哪些内容?
(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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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关系要好的朋友家住在济南,我替他问一下济南房改房出售政策的规定有哪些,谢谢了。
[律师回复] 房改房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早前城镇职工在廉价购买或集资建房后获得、或单位分配,之后由于改革,将产权由单位,以多种方式划归个人的房子,现在,有关部门正在对这样的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进行确权。
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执行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划拨土地上房屋交易产生的一些问题做了进一步说明。
去年12月30日,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济南也进入了不动产产权登记时代。在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交易时,要同步进行不动产登记,还要补缴1%的土地出让金,大量的房改房交易过程中,就遇到了一些具体的问题。
虽然济南早在2008年就出台《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但由于已过去8年,“有部分政策不再适用了,因此需要再进行一下说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在《通知》当中,济南明确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房地产转让),均应在变更登记 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征缴标准为房屋交易价格的1%。而在2008年出台的暂行办法中,对于同样问题的表述则是“上市交易的城镇住房所在宗地原土地使用权类 型为划拨的,由受让方按房屋交易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受让方”变成“权利人”,意味着土地出让金变成卖家支付了吗?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关于土地出让金由谁交,国土部门不做明确规定,由买卖双方协商即可。
链家网济南站主编罗先生表示,之前进行的房改房交易当中,土地出让金全部都是由买家缴纳的。罗先生认为,因为现在房产市场总体来看还是一个卖方市场,即便是土地出让金日后可以双方协商,买家来掏的可能性也更大。即便是卖家答应缴纳,这笔钱也会含在房价中。
《通知》还明确,用来计算土地出让金的交易价格,将按房屋交易时缴纳的契税倒推计算确定,即房屋成交价格等于所缴契税除以契税税率;无交易价格的,参照市地税部门价格认定系统中同一区域和位置的其他房屋价格计算确定。
房改房买卖不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如果要将土地的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除了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正常程序,还需要提交市政府进行审批。而在《通知》中,明确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出让土地,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为何做出这样的界定?上述负责人表示,主要是因为如果每一户都履行报批程序,不具可操作性。“如果要变更性质的话,国土部门仅是一个审核部门,审批权在市政府”,而一宗土地上,住户可能有上百户,如果每一户在进行住房转让时都要审批的话,无疑将耗费大量的时间。
记者了解到,建立在划拨用地上的房改房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产物,其中多是单位分配的宿舍。据了解,除个别情况以外,济南几乎所有的房改房都是建设在划拨用地上,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土地。在济南这样的房屋不在少数。
年限70年咋计算,目前尚无规定
据了解,在济南实施不动产登记之前,大多数房改房没有实现“房地合一”,相当一部分是只有房产证;由于绝大多数房改房都是建在划拨用地上,因此即便办了土地证,土地性质标注的也是“划拨”,“终止日期”一栏也没有任何标注。
而如果房改房转让,情况就不一样了。《通知》中明确,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而市民普遍关心的70年从何 时开始计算,目前依然没有明确。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不动产登记部门来说,这也是个很头疼的问题,由于国家和省里对于这一具体问题都没有具体界定,因此 现在济南市也不好明确开始时间。”
不过,这一次的《通知》中,济南想了一个办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同时标注房屋取得时间、房屋所在宗地第一套房屋转让和本套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间。“时间都明确之后,在国家和省里出台政策之后,就能按照政策来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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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廉租房政策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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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改房政策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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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准备在济南买房,然后我想询问一下,在济南市户口买房政策是怎样的?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据政策,强化竞买居住用地(含兼容居住用地)资金来源管控。将竞买资金管控要求列入土地挂牌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竞买人所有竞买土地资金(包括竞买保证金、土地销售价款等)全部为自有资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等部门组成土地竞买资金联合审查小组,实施土地竞买资金审查监管,发现违规的,取消竞得资格,不返还其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定金),并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得参与土地竞买。
在加强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方面,济南市适当提高了商品房预售申请门槛。规划12层以下住宅单体主体结构完工后,12层以上住宅单体主体结构完成一半(不少于12层)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而且,对销售均价高于开发成本(土地、建安等相关成本)20%以上的住宅项目严格审查,涉嫌暴利的,限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限购政策进一步升级。通知提出,济南市户籍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济南市户籍家庭限购1套住房,且需提供连续24个月以上在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此政策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区。
以上是关于济南市户口买房政策的相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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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改房出售政策是什么?
南京房改房出售政策是对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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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不知道济南市劳动合同法都有哪些内容,我想了解一下最近济南当地做宣传报告来着,需要用到相关知识
[律师回复]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上是济南市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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