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面积如何计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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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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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一般是套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加上分摊的公用建筑的实际面积就可以计算出来此房子的面积平方;对于公摊的面积再算上电梯井,还及是楼梯间再者就是设备室这些都是算的。
商品房销售面积如何计算的?

一、商品房销售面积如何计算的?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如下:

①套(单元)内的有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

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 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②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指的是分隔墙、套(单元)内使用与公用建筑空间投影面积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 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 积。进行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③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 行计算。

④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 用面积 套内体面积 阳台建筑面积

单元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电梯井、楼梯 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其功能上 为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之建筑面积;各单元与 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 面积的 50%。

公用建筑面积不包括任何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租售的地下 室、车棚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二、商品房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品房就是属于房地产公司所修建的房子,对于这个房子的销售一般就会根据房子的面积来进行计算,因此,对于在计算面积的时候就需要按公摊的面积还有套内的面积一起相加所得,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规则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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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销售代理应注意的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二)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三)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入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二、预付款和定金收取有何规定
(一)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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