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拥有哪些权利2024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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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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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股东身份权。2、参与重大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管理交易审查权。6、知情权。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8、决议撤销权。9、退出权。10、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公司股东拥有哪些权利2024

一、公司股东拥有哪些权利

1、股东身份权

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

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

4、资产收益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

6、关联交易审查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8、决议撤销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9、退出权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10、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规定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所以除了一些特殊行业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其余都可以填写。但是公司的经营范围尽量和公司的主营业务相符,这样营业执照上也比较有说服力,显得主营业务突出。

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请求解散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继续存续会导致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此时通过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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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年我投资了一家公司,不过不是以我的名义,我一另外一个的名义投的钱,但是最近我想行使股东的权力,隐名股东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请问隐名股东能否直接起诉确认其股东资格?
[律师回复] 第
一、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的合同仅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一般不能对抗公司。

二、实际出资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满足合同有效的条件时,隐名股东应实际出资。

三、符合人合性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法律属性,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满足以上条件的,法院可以判决的形式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因此,出资人应慎重以隐名股东的形式投资公司。
股东拥有公司所有股权的证明书
[律师回复]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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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可以证明股东法律资格的文件主要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等。
一、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并非所有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也不为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二、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由工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对第三人产生登记对抗效力,工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工商登记来对抗其他人(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人之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行判断。
三、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故当事人可凭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司法》本身寻找答案。但从公司法原理上说,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股东名册由公司保存,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的效力如下: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公司免责的功能;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
比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应当在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或股票,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在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合法时,即可以此确认其股东资格。
五、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出资协议是原始股东之间为组建公司而达成的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股权转让协议则是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原始协议,也反映了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均为出资者获得股权的原始证明,反映了签署协议的双方和公司的基础关系,因此,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之一。
六、实际出资
《公司法》规定,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因此,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一般只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是否实际出资仅系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之
一,而不是股东资格的必要要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
七、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原因,但如果否定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者的股东资格,将使许多已经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只有股东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此,对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者,在其他证据均存在矛盾或无法证明其非股东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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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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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出资协议是原始股东之间为组建公司而达成的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股权转让协议则是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原始协议,也反映了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均为出资者获得股权的原始证明,反映了签署协议的双方和公司的基础关系,因此,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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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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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
比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应当在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或股票,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在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合法时,即可以此确认其股东资格。
五、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出资协议是原始股东之间为组建公司而达成的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股权转让协议则是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原始协议,也反映了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均为出资者获得股权的原始证明,反映了签署协议的双方和公司的基础关系,因此,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之一。
六、实际出资
《公司法》规定,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因此,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一般只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是否实际出资仅系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之
一,而不是股东资格的必要要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
七、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原因,但如果否定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者的股东资格,将使许多已经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只有股东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此,对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者,在其他证据均存在矛盾或无法证明其非股东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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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支付股东股利的方式有:现金支付、配股支付、除息除权支付等,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商业利益,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应当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和收益情况而定,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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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假身份证能登记的股东能否拥有股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虚拟股东”能否继续坐享其成——一字之差引发的羊城6000多万元股权大战追踪  使用虚假身份证获得股份是否合法“虚拟股东”能否继续坐享其成去年轰动羊城的广东天泉文化休闲会馆(下称天泉公司)股权之争连环案日前有了实质性进展,广州市越秀区对关于天泉公司股权确认的一相关案件作出判决,以刘剑钊为主的原告一方虽然未能胜诉,但认定“张昭煌并非张晓煌”,曾经因为名字中的一字之差引发的6000多万元股权大战终于拨开重雾,出现转机。  一字之差埋下隐患  位于广州越秀区恒福路的天泉公司是广州最早的休闲会所之一,2008年时资产规模已达6000多万元。  因历史渊源,天泉公司在2005年时有两大股东,挂名股东中司股权占比80%,北国源公司占20%。2005年4月,中司因特殊原因被注销,其持有的80%股权被转让给了“张昭煌”,广东省工商局核准了股东信息变更登记,至此天泉公司的股权变更为“张昭煌”80%、北国源公司20%。  据天泉公司的创始人刘剑钊介绍,其实“张昭煌”是个虚拟股东,根本不存在。当初中司被注销时,他委托好朋友张晓煌找人将中司的股东身份进行变更,后来他发现股权被变更给了一个不认识的人——“张昭煌”。对此,当时张晓煌的解释是:“张昭煌”是以前别人办假身份证时使用的名字。“我当时想反正是挂名股东,都有资料能证明,只是为了捋顺工商执照手续而已,就默认了这一行为。”刘剑钊如此解释。  随着天泉公司一天天壮大,各方的矛盾开始显现,刘剑钊也开始感到股权方面的威胁,便于2008年2月通过股权变更,使自己成为天泉公司的大股东,份额占到95%,“张昭煌”的份额从80%变为4%。  股权之争升级引发经济连环案  然而,刘剑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他于2010年5月被越秀区人民判处罚金35万元。  2010年8月广东省工商局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工商局于2008年2月21日核准天泉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即刘剑钊的大股东身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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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身份证登记的股东能否拥有股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虚拟股东”能否继续坐享其成——一字之差引发的羊城6000多万元股权大战追踪  使用虚假身份证获得股份是否合法“虚拟股东”能否继续坐享其成去年轰动羊城的广东天泉文化休闲会馆(下称天泉公司)股权之争连环案日前有了实质性进展,广州市越秀区对关于天泉公司股权确认的一相关案件作出判决,以刘剑钊为主的原告一方虽然未能胜诉,但认定“张昭煌并非张晓煌”,曾经因为名字中的一字之差引发的6000多万元股权大战终于拨开重雾,出现转机。  一字之差埋下隐患  位于广州越秀区恒福路的天泉公司是广州最早的休闲会所之一,2008年时资产规模已达6000多万元。  因历史渊源,天泉公司在2005年时有两大股东,挂名股东中司股权占比80%,北国源公司占20%。2005年4月,中司因特殊原因被注销,其持有的80%股权被转让给了“张昭煌”,广东省工商局核准了股东信息变更登记,至此天泉公司的股权变更为“张昭煌”80%、北国源公司20%。  据天泉公司的创始人刘剑钊介绍,其实“张昭煌”是个虚拟股东,根本不存在。当初中司被注销时,他委托好朋友张晓煌找人将中司的股东身份进行变更,后来他发现股权被变更给了一个不认识的人——“张昭煌”。对此,当时张晓煌的解释是:“张昭煌”是以前别人办假身份证时使用的名字。“我当时想反正是挂名股东,都有资料能证明,只是为了捋顺工商执照手续而已,就默认了这一行为。”刘剑钊如此解释。  随着天泉公司一天天壮大,各方的矛盾开始显现,刘剑钊也开始感到股权方面的威胁,便于2008年2月通过股权变更,使自己成为天泉公司的大股东,份额占到95%,“张昭煌”的份额从80%变为4%。  股权之争升级引发经济连环案  然而,刘剑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他于2010年5月被越秀区人民判处罚金35万元。  2010年8月广东省工商局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工商局于2008年2月21日核准天泉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即刘剑钊的大股东身份被撤销。
用假身份证登记的股东能拥有股权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虚拟股东”能否继续坐享其成——一字之差引发的羊城6000多万元股权大战追踪  使用虚假身份证获得股份是否合法“虚拟股东”能否继续坐享其成去年轰动羊城的广东天泉文化休闲会馆(下称天泉公司)股权之争连环案日前有了实质性进展,广州市越秀区对关于天泉公司股权确认的一相关案件作出判决,以刘剑钊为主的原告一方虽然未能胜诉,但认定“张昭煌并非张晓煌”,曾经因为名字中的一字之差引发的6000多万元股权大战终于拨开重雾,出现转机。  一字之差埋下隐患  位于广州越秀区恒福路的天泉公司是广州最早的休闲会所之一,2008年时资产规模已达6000多万元。  因历史渊源,天泉公司在2005年时有两大股东,挂名股东中司股权占比80%,北国源公司占20%。2005年4月,中司因特殊原因被注销,其持有的80%股权被转让给了“张昭煌”,广东省工商局核准了股东信息变更登记,至此天泉公司的股权变更为“张昭煌”80%、北国源公司20%。  据天泉公司的创始人刘剑钊介绍,其实“张昭煌”是个虚拟股东,根本不存在。当初中司被注销时,他委托好朋友张晓煌找人将中司的股东身份进行变更,后来他发现股权被变更给了一个不认识的人——“张昭煌”。对此,当时张晓煌的解释是:“张昭煌”是以前别人办假身份证时使用的名字。“我当时想反正是挂名股东,都有资料能证明,只是为了捋顺工商执照手续而已,就默认了这一行为。”刘剑钊如此解释。  随着天泉公司一天天壮大,各方的矛盾开始显现,刘剑钊也开始感到股权方面的威胁,便于2008年2月通过股权变更,使自己成为天泉公司的大股东,份额占到95%,“张昭煌”的份额从80%变为4%。  股权之争升级引发经济连环案  然而,刘剑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他于2010年5月被越秀区人民判处罚金35万元。  2010年8月广东省工商局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工商局于2008年2月21日核准天泉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即刘剑钊的大股东身份被撤销。
用假身份证登记的股东能否拥有股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用假身份证登记的股东能否拥有股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虚拟股东”能否继续坐享其成——一字之差引发的羊城6000多万元股权大战追踪  使用虚假身份证获得股份是否合法“虚拟股东”能否继续坐享其成去年轰动羊城的广东天泉文化休闲会馆(下称天泉公司)股权之争连环案日前有了实质性进展,广州市越秀区对关于天泉公司股权确认的一相关案件作出判决,以刘剑钊为主的原告一方虽然未能胜诉,但认定“张昭煌并非张晓煌”,曾经因为名字中的一字之差引发的6000多万元股权大战终于拨开重雾,出现转机。  一字之差埋下隐患  位于广州越秀区恒福路的天泉公司是广州最早的休闲会所之一,2008年时资产规模已达6000多万元。  因历史渊源,天泉公司在2005年时有两大股东,挂名股东中司股权占比80%,北国源公司占20%。2005年4月,中司因特殊原因被注销,其持有的80%股权被转让给了“张昭煌”,广东省工商局核准了股东信息变更登记,至此天泉公司的股权变更为“张昭煌”80%、北国源公司20%。  据天泉公司的创始人刘剑钊介绍,其实“张昭煌”是个虚拟股东,根本不存在。当初中司被注销时,他委托好朋友张晓煌找人将中司的股东身份进行变更,后来他发现股权被变更给了一个不认识的人——“张昭煌”。对此,当时张晓煌的解释是:“张昭煌”是以前别人办假身份证时使用的名字。“我当时想反正是挂名股东,都有资料能证明,只是为了捋顺工商执照手续而已,就默认了这一行为。”刘剑钊如此解释。  随着天泉公司一天天壮大,各方的矛盾开始显现,刘剑钊也开始感到股权方面的威胁,便于2008年2月通过股权变更,使自己成为天泉公司的大股东,份额占到95%,“张昭煌”的份额从80%变为4%。  股权之争升级引发经济连环案  然而,刘剑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他于2010年5月被越秀区人民判处罚金35万元。  2010年8月广东省工商局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工商局于2008年2月21日核准天泉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即刘剑钊的大股东身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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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不做了公司要撤销吗,公司股东的权利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公司股东不做了公司要撤销吗,公司股东的权利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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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有什么权利,股东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一、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 二、知情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三、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 四、股东大会召集权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六、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 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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