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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拥有公司所有股权的证明书

帮助5人 3.8w浏览 匿名 2020-11-07 四川阿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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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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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全文
    12 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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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哪几种
《公司法》中就公司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就包括以下几种,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退股权。6、知情权。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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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如何制约,股东拥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东之间如何制约,股东拥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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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拥有哪些权利2023
1、股东身份权。2、参与重大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管理交易审查权。6、知情权。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8、决议撤销权。9、退出权。10、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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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离职证明盖章盖在空白处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从严格的规章制度层面来看:
在文件的空白区域盖上公章并无不当之处;
然而,从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的角度来看:
此举并不适宜且存在潜在风险。
只要文件上有加盖单位公章,即意味着它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公司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因如此,在空白纸张上盖上公章无疑蕴含着极大的风险性。
对于在文件空白处盖章的行为,存在着被他人恶意篡改或伪造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可能,由于未覆盖任何文字内容,修改起来更为便利,这也是在空白处盖章所面临的巨大风险之一。
综上所述,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我们都可以明确地指出,在空白处盖章是极其危险的,除非是在特殊情况下,否则应尽可能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
关于合同上打印的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署合同时,如需加盖印章,应当采用原始印章,若印章为打印形式,则该合同如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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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自己拥有公司股份
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有: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另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等也可以证明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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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费用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股权转让费用通常情况下应由转让方负责承担。
至于个人所得税,它是依据交易完成后所产生的收益金额进行征收的税费,因此只能在交易完成之后才能准确确定转让方实际获取的交易收益。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并不属于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必备费用。
由于此类税费属于无法通过转让行为进行抵扣或规避责任的不可转嫁税种,所以其不应由受让方来承担。
在拟定股权转让合同时,若双方约定股权转让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则该条款不应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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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孩玩耍至右眼失明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考虑对视力受损者进行赔偿时,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因工作或生产活动受影响而产生的误工费用、护理人员的报酬、与交通出行相关的费用、住宿期间产生的开支、入院及出院后的膳食补贴、必要的营养补充等。
若视力受损情况严重,可能会导致受害人在日常生活中出现诸多不便,因此还需支付其生活必需品的额外开销,以及由于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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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拥有哪些权利
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代他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可以享有以下几种权利: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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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个人股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我们需要格外注意以下五个关键环节:
首先,股权的转让方和接受方必须都是公司的合法股东,而非其他身份不明的人员;
其次,在签署协议之前,股东们需就股权的转让事宜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当所有股东都放弃了其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将股权出售给非股东成员,否则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再次,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股权转让,例如国有股权或者外资企业股权的转让,还需要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此外,股权的接受方应该对所接受的股权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税务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
最后,股权的接受方应该尽可能地了解与所接受股权相关的详细信息,以便确认该股权是否存在任何潜在的瑕疵,比如股权是否已经按照约定全额支付、是否属于共有财产且已获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是否存在股权质押等情况。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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