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待遇谁来支付?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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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一)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二)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停工留薪待遇谁来支付?

一、工伤停工留薪待遇谁来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康复性治疗费用、转外地治疗的工伤交通费、工伤住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二)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三)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二)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停工留薪期是什么意思?

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救治和伤情恢复的时期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包括医疗机构治疗期和伤情功能恢复期两阶段。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者特殊情况,经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但职工依法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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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
像没有鉴定上等级的工伤这样的情况,你有两个方面的待遇可以享受。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以下工伤待遇的。
1、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受伤前标准进行支付的。
2、产生的如下费用可以报销的。〈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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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对于工伤鉴定没有等级单位该怎么赔偿该问题应该是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都是保留底薪,停职留薪。在此期间可以享受到医疗报销等福利。抚恤金,补助金等视具体伤残情况而下发。以上即为工伤鉴定没有等级单位的赔偿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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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交通事故同时属于工伤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害方的劳动者,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同时,一定要在法定时效届满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没有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申报工伤,则个人一定要在一年内申报工伤,同时,个人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申报工伤。当然,交通事故同时属于工伤事故的,其直接损失部分是不能重复赔偿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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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已经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了,工伤保险待遇谁支付的呢??
[律师回复] 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各项工伤费用由谁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分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想要了解这方面政策的朋友,不妨一起来看看——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职工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以后,应该找谁去支付待遇,应该支付哪些待遇?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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