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包含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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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岗位职责:1、公司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2、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包含什么

公司法律顾问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公司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3、参与起草、修订公司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

4、对公司员工、管理层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和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5、对新注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6、对公司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7、对涉及公司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8、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9、列席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0、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二)重大经营活动法律事务

1、参与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2、参与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3、参与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4、参与公司收购与反收购,配合公司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6、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其他法律事务

1、业务公司的资信调查;

2、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和仲裁;

3、其他代理法律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律师,可以接受企业的聘请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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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含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包含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
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第一款 债务人有本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款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清算自然是让企业归于解散的,破产清算结束后,企业归于消灭;
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权的主体不想让企业归于解散,有他们出面,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的债务得到缓解或者保证,从而是企业可以存续;
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个道理,只不过这里需要企业自己出面跟债权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存续;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后,企业就不必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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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包含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
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第一款 债务人有本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款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清算自然是让企业归于解散的,破产清算结束后,企业归于消灭;
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权的主体不想让企业归于解散,有他们出面,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的债务得到缓解或者保证,从而是企业可以存续;
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个道理,只不过这里需要企业自己出面跟债权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存续;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后,企业就不必解散了。
企业经理扩大和滥用职权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经理权扩大和滥用的积极行为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是指经理为了自己的利益违反了不得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进行了法律或公司章程禁止的行为,从而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方式为作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竞业竞争或者与公司进行有利益冲突的交易 竞业竞争指经理在公司任职期间内为自己利益之目的而进行属于其任职公司的营业范围内的行为,或兼任其它同类业务事业的经理;与公司进行有利益冲突的交易是指在职期间内,经理在没有得到股东会或者董事谁批准的条件下,为自己利益而与公司进行交易,或者为他人利益而与公司进行交易。 2、利用公司机会谋取私利 经理在职期间利用履行职务时所获取的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 3、接赂和其他非法收入、挪用公司资金 接赂是指经理在职期间内接受交易相对人的贿赂及其他各种非法收入从而损害公司利益;挪用公司资金是指经理为了自己的利益私自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 4、擅自处理公司资产 这主要表现为:侵占处理公司的资产、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将公司资产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经理为了自己的利益擅自处理公司资产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也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二) 经理权扩大和滥用的消极行为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是指经理为了自己的利益违反了应该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没有积极的履行作为经理应该履行的义务,从而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方式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忽视公司的长远利益 经理为了体现自己在职时的成绩,往往不考虑公司未来的发展和利益,只注重开发见效快的项目以保证自己的业绩,同时往往漠视那些见效慢但是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的项目,这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2、信息披露不规范 经理有信息披露、报告的义务,“经理在职期间内就公司交易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信息负有向董事会披露的义务,就其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经营状况、人事任免等负有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 如果经理不将这些信息向董事会报告或者向董事会做不真实的报告,会严重影响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最终使经理脱离董事会的监督。经理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公司来说是非常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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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顾问应该履行什么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
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并提出法律意见,预防纠纷,防范法律风险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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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有哪些
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或法律评价书。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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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包含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有哪些权利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有权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做法不定,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只要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合法。
2、疾病救济费。
?
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选择其
一,不能同时并用,即或要求病假工资,或要求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医疗待遇。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只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可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是,若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则该医疗费用依法应由单位承担。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权享有一定的医疗期,计算方式如下: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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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同的终止事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顾问合同的终止事项有哪些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或者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例如免除、合意解除等;
2、基于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或者已经实现而消灭,例如履行不能、清偿、混同等;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例如我国解放初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废除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首先,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其次,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不再受到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
企业养老保险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养老保险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放标准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于6月25日截止,还未缴费的人员请抓紧时间缴纳,逾期未缴费的,7月份将加罚滞纳金。按照灵活就业缴费的人员如本年度未缴费,将不允许补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性质上属于农村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行农村广泛推行的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收购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收购方式
(一)公开收购
它是指要约人以高于某公司股票的当前市价,向该公司所有的股东发出买入全部或一定比例股票的要约,该要约人可以是该公司原有的股东,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法人(自然人)。在公开收购中,“公开出价”是一个至为关键的因素,对于收购公司来说在其正式公开收购要约后,只能以该要约作为购买该股票的价格,而不得在此要约有效期间内,另在公开市场上或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购买任何其他股票。所以,要约公布之前的保密工作也是至为重要的。
(二)杠杆收购
又称融资收购,是指透过目标公司的大量举债来向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收购方式,所谓“杠杆”,是指公司通过借进资本或发行优先股而取得的金融资产。由于债权人并不要求参与日后的经营利润,只要求固定的利息和本金的偿还,且公司支付债务利息又无需计入公司应税收入之中,因此,那些意图通过买卖公司股权来获利的收购者,自然愿意选择举债高的融资方式,以期达到所谓的杠杆效果。其本质上是一种投机活动,它不仅是股权的转移,而且将对目标公司的资本结构产生巨大的影响,使目标公司由一家低负债比率的公司变成一家高负债比率的公司,公司的信用级别也将随之降低。
(三)协议收购
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的行为。该形式适用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收购,是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条件下一种独特的收购方式。其优点在于对承受能力有限的二级市场来说,协议收购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较小,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在信息公开、机会均等、交易公正等方面皆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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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1、公司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2、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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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分立方式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企业分立程序
与公司合并一样,分立也属于公司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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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包含哪些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每个企业都拥有一定价值的商业秘密,这与企业在科技领域的地位及规模是没有关系的。即使是几个人的公司,甚至传统的个体企业,也有对于它来说有价值的商业秘密。企业管理者首先要把商业秘密当成企业的财产,意识到它们是有价值的,才会对它进行管理。企业要做到对商业秘密的妥善管理,不至于在不经意间将商业秘密流失,先决条件是必须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构成有充分地了解。
商业秘密的范围很广,任何与社会竞争和经济利益的,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有人主张,除了当事人愿意以专利形式、作品形式公开以换取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之外,其他任何信息者可以是商业秘密。有国内学者定义:任何可带来竞争优势的具体商业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符合保护商业秘密法律的特定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它表述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为了便于人们对并不熟悉的商业秘密的内涵有着更具体的认识,现将国内外立法、判例及著作述及的商业秘密归纳如下:
1、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即使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订作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5、图纸。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生死存亡。
8、其他资料。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等,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有一定优势,并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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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全职法律顾问有多重要
中小企业一个普通职员的月薪大约在3000元至5000元之间,而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务人员月薪将达5000到10000元。加上社会保险的支出,以及公司福利,则聘请一位公司内部法务人员的支出每年大约在10万元,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还要支付更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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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包含什么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每个企业都拥有一定价值的商业秘密,这与企业在科技领域的地位及规模是没有关系的。即使是几个人的公司,甚至传统的个体企业,也有对于它来说有价值的商业秘密。企业管理者首先要把商业秘密当成企业的财产,意识到它们是有价值的,才会对它进行管理。企业要做到对商业秘密的妥善管理,不至于在不经意间将商业秘密流失,先决条件是必须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构成有充分地了解。
商业秘密的范围很广,任何与社会竞争和经济利益的,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有人主张,除了当事人愿意以专利形式、作品形式公开以换取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之外,其他任何信息者可以是商业秘密。有国内学者定义:任何可带来竞争优势的具体商业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符合保护商业秘密法律的特定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它表述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为了便于人们对并不熟悉的商业秘密的内涵有着更具体的认识,现将国内外立法、判例及著作述及的商业秘密归纳如下:
1、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即使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订作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5、图纸。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生死存亡。
8、其他资料。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等,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有一定优势,并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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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流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企业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 企业分立的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分立程序的流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分立协议,不需经过清算程序,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分立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步骤:
1、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定和决议。公司分立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备决议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订立分立协议。协议的内容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决定。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中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76条
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办理登记手续。
采用派生分立的方式,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当办理设立登记。采用新设方式分立的,原公司解散,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三、企业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企业包含哪些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企业商业秘密包括:
1、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即是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定制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5、图纸。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纪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的生存。
8、其他资料。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有一定优势。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企业拆迁补偿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拆迁补偿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路永强律师及其团队在办案和法律实践过程中总结,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和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
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我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
(三)拆迁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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