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需要经过村委会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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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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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需要村委会的批准。宅基地是不能像房屋的使用权转移那样方便地转让给买受房屋的一方,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是需要村委会首先同意,再报乡镇政府同意,然后才能通过县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的。

农村房屋买卖需要经过村委会吗

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需要村委会的批准。宅基地是不能像房屋的使用权转移那样方便地转让给买受房屋的一方,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是需要村委会首先同意,再报乡镇政府同意,然后才能通过县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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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1、建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农村集体土地属集体所有,不能转让。
3、未取得规划、建设、销售等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属小产权房或违章建筑,不能买卖。
小产权房和违章建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买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农村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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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农村的房基地不可以随意买卖。2、如果本人已经进城或者离开农村,要把老家在农村的房子出售,不可以买给有城市户口的人但可以买给同村的村民,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4、我国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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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屋可以买卖吗,签订的买卖农村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
黄某系某村村民。黄某于1999年在其宅基地上(领有宅基地使用证)建有房屋一幢,建筑面积为2
13.2平方米,并办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该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黄某。2001年7月,黄某与李某(本村村民)签订房屋购销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黄某将其所有上述房屋出卖给李某,售价为64000元,一次性付清,付清房款后黄某即把房屋所有权证交付李某。
协议签订后,李某向黄某交付了房款,黄某出具收条,并将房屋及其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交付李某,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就诉争房屋产权过户事宜与黄某协商未果,李某黄某,要求黄某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该案在审理中查明,上述房屋所在土地属集体土地,由黄某所在的村委会经营管理。
【法律解读】
本案例中的协议是有效的。
判定诉争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应当是《合同法》,而非《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七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其中,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
(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即把原来的民法通则58条“违反法律”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尽可能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这正符合合同法所确立的鼓励交易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条之规定:“人民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由此可见,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来判定诉争合同的效力。
诉争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但该法并未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生效。根据《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依《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事实上,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办理登记的比例很低,更谈不上办理变更登记了。
第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该规定是明确针对农村居民新建住宅而言。法律只规定了农民建住宅要由乡政府批准,而未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也要由政府批准,所以不能任意对法律规定作扩大解释,更不能依此认定买卖行为无效。而且,《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也规定:“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显然,法律并未禁止农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也未对出售行为设置任何限制,而仅仅规定出卖人出售住房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的买卖做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
第四,若判决合同无效,是对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背离,也与稳定社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本案诉争的房屋买卖合同从2001年签订、履行至今已十多年。期间,两家未对该房屋买卖行为产生过任何争议。如果确认合同无效,显然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应属恶意抗辩。而且从稳定社会秩序和尊重交易公平的原则出发,如果允许相关主体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也与稳定社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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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这个解决方式的前提双方之间有仲裁协议,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一种途径是通过向进行解决,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这个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提讼解决相关问题。
对于前面几种解决途径,在选择解决房地产争议的途径时,应立足于解决问题,分清不同的法律、利害关系,而选择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相应社会效果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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