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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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就业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只有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就业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只有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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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档案、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户口簿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失业保险中心)审核备案。市失业保险中心接收失业人员档案等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材料按户口移交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服务中心)。  
2、失业人员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市失业保险中心报到,参加职业指导培训。  
3、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7个工作日内,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区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每月任一工作日内,凭《社会保障卡》到本人户口所属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事务所)刷卡申领次月失业保险金(当月刷卡申领,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每月25日起,可持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除区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失业人员当月不办理申领手续的,其次月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领。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须持出院小结、医药费专用发票、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到户口所在街道事务所办理。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须持《社会保障卡》、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领取人身份证、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事务所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到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人员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后,户口由我市迁往外地的,凭迁入地户口及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区服务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外地城镇户口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外地户口及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材料到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转移手续。符合上述情况的两类人员,由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将其失业保险关系、档案以及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按其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失业人员户口由外地迁入我市的,凭迁出地失业人员登记证及本市户口本,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同意转入联系函。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失业保险关系、档案以及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转入我市失业保险中心,失业人员到我市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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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档案、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户口簿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失业保险中心)审核备案。市失业保险中心接收失业人员档案等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材料按户口移交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服务中心)。  
2、失业人员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市失业保险中心报到,参加职业指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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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人员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后,户口由我市迁往外地的,凭迁入地户口及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区服务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外地城镇户口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外地户口及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材料到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转移手续。符合上述情况的两类人员,由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将其失业保险关系、档案以及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按其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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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登记表这个表牛这个登记表可以写税率嘛?
[律师回复] 按照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的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这里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或者针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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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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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就业失业登记证才给缴纳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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