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证明自己拥有公司股份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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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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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有: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另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等也可以证明股东身份。
怎么证明自己拥有公司股份

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有: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另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等也可以证明股东身份。

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应当是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任何一个就行。

对没有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没有获得登记的股东,可以提供以下文件证明股东身份: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合同等。这些文件材料与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果不一致,公司又不认可股东身份的,股东应当先解决股东身份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规定,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可以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发起人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

股票可以证明股东身份,不论是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可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依据是《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

另外,如果是通过受让、继承、遗赠或者赠与等途径获得股份,持有人能够提供合理证据证明自己股东身份的,法应立案时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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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拥有公司所有股权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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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该怎么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可以证明股东法律资格的文件主要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等。
一、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并非所有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也不为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二、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由工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对第三人产生登记对抗效力,工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工商登记来对抗其他人(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人之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行判断。
三、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故当事人可凭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司法》本身寻找答案。但从公司法原理上说,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股东名册由公司保存,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的效力如下: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公司免责的功能;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
比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公司应当在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或股票,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在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合法时,即可以此确认其股东资格。
五、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出资协议是原始股东之间为组建公司而达成的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股权转让协议则是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原始协议,也反映了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均为出资者获得股权的原始证明,反映了签署协议的双方和公司的基础关系,因此,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之一。
六、实际出资
《公司法》规定,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因此,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一般只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是否实际出资仅系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之
一,而不是股东资格的必要要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
七、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原因,但如果否定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者的股东资格,将使许多已经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只有股东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此,对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者,在其他证据均存在矛盾或无法证明其非股东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
能怎么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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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而不是股东资格的必要要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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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原因,但如果否定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者的股东资格,将使许多已经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只有股东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此,对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者,在其他证据均存在矛盾或无法证明其非股东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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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身份证登记的股东能拥有股权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虚拟股东”能否继续坐享其成——一字之差引发的羊城6000多万元股权大战追踪  使用虚假身份证获得股份是否合法“虚拟股东”能否继续坐享其成去年轰动羊城的广东天泉文化休闲会馆(下称天泉公司)股权之争连环案日前有了实质性进展,广州市越秀区对关于天泉公司股权确认的一相关案件作出判决,以刘剑钊为主的原告一方虽然未能胜诉,但认定“张昭煌并非张晓煌”,曾经因为名字中的一字之差引发的6000多万元股权大战终于拨开重雾,出现转机。  一字之差埋下隐患  位于广州越秀区恒福路的天泉公司是广州最早的休闲会所之一,2008年时资产规模已达6000多万元。  因历史渊源,天泉公司在2005年时有两大股东,挂名股东中司股权占比80%,北国源公司占20%。2005年4月,中司因特殊原因被注销,其持有的80%股权被转让给了“张昭煌”,广东省工商局核准了股东信息变更登记,至此天泉公司的股权变更为“张昭煌”80%、北国源公司20%。  据天泉公司的创始人刘剑钊介绍,其实“张昭煌”是个虚拟股东,根本不存在。当初中司被注销时,他委托好朋友张晓煌找人将中司的股东身份进行变更,后来他发现股权被变更给了一个不认识的人——“张昭煌”。对此,当时张晓煌的解释是:“张昭煌”是以前别人办假身份证时使用的名字。“我当时想反正是挂名股东,都有资料能证明,只是为了捋顺工商执照手续而已,就默认了这一行为。”刘剑钊如此解释。  随着天泉公司一天天壮大,各方的矛盾开始显现,刘剑钊也开始感到股权方面的威胁,便于2008年2月通过股权变更,使自己成为天泉公司的大股东,份额占到95%,“张昭煌”的份额从80%变为4%。  股权之争升级引发经济连环案  然而,刘剑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他于2010年5月被越秀区人民判处罚金35万元。  2010年8月广东省工商局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工商局于2008年2月21日核准天泉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即刘剑钊的大股东身份被撤销。
公司创始人一定要拥有创始人股份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创始人占股,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但是作为决策者,股份必须占大头,这样才能控股,有话语权。 最简单的方法,按出资比例划分;但是最好不要平均出资,带头人一定要有相对出资多一点,形成相对控股,这样才能有个主心骨;不然到后期经营期间有意见分歧就不好处理问题。 如果出资形式包括资金、技术、管理或其他非资金出资的,并且资金出资方并不参与公司管理的,最好是让实际管理公司的人控制更多股份。 不管公司的股东机构是怎么样,都要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制定公司决策程序。即公司管理人不是大股东,但是公司章程赋予管理人更大的决策权,也可以。 比较好的模式如下:决策者:67% 以上,占三分之二。控制权有两个坎,50%(大多事项拍板)和三分之二(绝对控股,所有事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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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持有自己的股份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公司能否持有自己的股份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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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是公司的股东,但是股份不是很多,我觉得我们公司经营不下去了,请问10%股份可申请公司破产吗?
[律师回复]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一、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以上是对10%股份可申请公司破产吗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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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拥有股权的证明材料是
[律师回复]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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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立遗嘱身份证明怎么写
自己立遗嘱的话身份证明得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写,比如说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这些,这不可能是有法律统一规定的,不过身份证明是一方面,最关键的是遗嘱中应该标注清楚遗产的具体范围和遗产的分配方案,自书遗嘱必须是本人亲笔书写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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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不能拥有公司股份是吗
[律师回复]
1,发起人范围“公司法”不符合公司的发起人限制。
2,发起人最低要求的“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是小于200的赞助商,其中大部分是在中国注册的发起人。国有企业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3,发起人贡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贡献有限,无论是在金钱,你也可以使用做法,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贡献。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核实财产,并转换成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使融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4,认购股份缴足有限公司发起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承认足够的已发行股份由公司章程应当及时支付所有款项,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股款的,应当接近其产权转让的程序。
5,启动所需要的文件提交发起人向公众提供股份,必须提交给证券监管部门的发行申请,并提交以下主要文件:
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文章细则;
③经营预算;
④赞助商的名称或标题,的发起人,投资和验资证明认购的股份数;
⑤招股章程;
⑥收取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商的名称和相关的协议。未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不得作出公开募集股份。,公司主办的首届会议召开创立大会在公司法,以发行股份支付的款项,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将持有15天前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除了股股份出资,由发起人或交付款项支付的款项未能全数认购,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决议,会议没有建立或者创办公司的情况,不得撤回其资本。
未出资股东可以拥有股权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某人愿意投资入股一家公司,在双方签订投资协议后,其并未足额将出资实际注入公司。导致公司未对其办理股东登记,那么此人并非公司股东,也就不能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必须登记在公司章程中。变更股东时,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但所签投资协议是有效的,各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实现出资足额缴纳和股东登记手续的办理。否则各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约定履行的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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