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理通知书意味着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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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到劳动仲裁受理通知书意味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对于仲裁委已经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劳动仲裁受理通知书意味着什么?

一、收到劳动仲裁受理通知书意味着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与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申请程序

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机构设置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

裁决效力

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的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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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类
(1)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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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能不能申请撤销
[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能否申请撤销呢
调解书在送到的时候产生法律效力,在送达之前反悔都是可以开庭进行裁决的。如果已经签收了还想撤销的,就要双方协商,具有一定因素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第51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就是签收前可以反悔,但是签收后就不能反悔了,但是有下列情况还是可以撤销的。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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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仲裁裁决文书公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劳动仲裁裁决书在网上无法查询。
2,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书。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第二十七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仲裁过程案件受理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调解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裁决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裁决执行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4月8日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未来将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人社部门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终局裁决适用于追索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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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住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住所: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辩称:本委查明: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委认为:根据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二○年月日书记员:
三、劳动仲裁时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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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
(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节假日是指1949年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4)期间不包括在途中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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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后,要多久才有?仲裁书?
[律师回复]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劳动者从立案到受理,再到开庭,再到拿到裁决书一般是需要45天的,如果案件复杂的,经仲裁委主任批准的,可以延长15天,但是做多不能超过60天。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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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劳动者从立案到受理,再到开庭,再到拿到裁决书一般是需要45天的,如果案件复杂的,经仲裁委主任批准的,可以延长15天,但是做多不能超过60天。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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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是邮寄吗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是邮寄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直接送达。仲裁庭派员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仲裁裁决书,送达人邀请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情况,把仲裁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送达。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知识: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解决方式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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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仲裁法》 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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