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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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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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的特点包括单位以小时计酬且不得要求职员超工时工作、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采取口头或者是书面的方式签署、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等。签署合同时,签署在后的合同不得侵犯在先单位的权益。
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点?

一、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点?

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以小时计酬且不得超过法定工时

全日制劳动关系一般是以日、月、年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的,但是,非全体制用工,则需要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而且,非全日制员工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若超过此标准,企业就必须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而不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②双方协商同意,可订立口头协议

尽管《劳动合同法》允许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但是,为了防止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企业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③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员工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不能据此便辞退员工,但是,作为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企业应注意。

二、非全日制用工要注意什么

①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③计酬标准有下限。《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15日。《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于已经与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的职员,在不影响自己本职工作的情形下,可以与其他的单位签署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同签署的时候不得约定试用期,根据规定此类合同一般以小时计酬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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