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小产权买卖合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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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手房小产权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来判定: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二手房买卖合同认定有效。二、不符合上述情况,又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该合同一般无效。

二手房小产权买卖合同有效吗?

一、二手房小产权买卖合同有效吗?

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具体情况是: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购买小产权房面临法律风险

1、无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违法小产权房的建设、销售者不具备房屋建设、销售资格,没有在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现实中因小产权房一房两卖、房屋烂尾、买卖合同无效等情况,导致大量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占有使用权,在合同无效情况下也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2、不能办理房产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3、不能上市交易:小产权房不是商品房,即使是合法的小产权房目前也没有完全放开流转,不能上市交易,无法办理抵押贷款,无法对抗国家的征地拆迁,购房者很难得到补偿。即使将来可以上市交易,也会采取类似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规则,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这样小产权房的价格优势就并不突出了。

4、没有质量保证:目前,绝大多数的违法小产权房在建造时,无规划许可、无土地使用证、无建筑施工许可,也没有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是没有任何质量保证的违法建筑。很多小产权房在实际使用中出现墙体裂缝、房屋漏水、隔音效果差等质量问题,更无法达到防风、抗震、防水、消防的建筑规范和标准。一旦发生房屋质量纠纷,甚至变成危房或房屋倒塌,购房者想维权都找不到对象,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5、可能被强制拆除或没收。

因此,二手房房小产权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是被认定为是无效的,对买卖双方当事人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在集体组织内部买卖,则会被认定为有效。此外,购买小产权房会有许多法律风险,如可能被强制拆除或没收、不能办理房产证、没有质量保证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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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什么样的一房二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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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商品房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商品房一房二卖的合同效力如何要根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以下三种情况下,一房二卖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一是出卖人为在后的买受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二是出卖人对在后的买受人属于无权处分,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三是两次出售都未办理过户手续。详细介绍如下:
(一)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二)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三)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
二、什么样的一房二卖合同无效以下三种情形下,商品房一房二卖买卖合同无效,一是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买受人利益,二是预告登记期间的房屋买卖,三是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具体介绍如下:
(一)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预告登记期间的商品房一房二卖。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将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出卖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受人为达成交易而花费的合理费用。
(三)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遭遇一房二卖该怎样处理一房二卖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遭遇一房二卖该怎样处理一房二卖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二卖法律效力
关于“一房二卖”,应视情况而分别处理:
1、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可知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的变更,所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房屋产权人。
2、两个购房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所有权应归已经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如果卖房人所签的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先行转移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先行合法占有房屋具有公示与公信作用。其中的一份合同得到了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是合法履行,我们应当遵守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
4、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那么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预先支付房屋对价就意味着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购房人,应该拥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这样既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同时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一份合同在先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一份合同在后交付了标的物房屋。那么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依据物权公示性及对抗性原理,对于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被认定为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不管房屋是否交付,将都无法对抗已经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
6、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份合同在先,且房产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另一份合同在后,未实际交付房屋,但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依然应该确认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具有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以及对抗
第三人的支配权的性质,即未办理登记的前买受人无法依据所谓的“物权请求权”主张后买受人返还房屋并承担“侵权”责任,只能依据其享有的债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7、如果上述所列的几种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基本原则,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而合同未得到履行的一方购房人可以从卖房人处得到违约赔偿来补救合同未实际履行所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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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怎么写?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怎么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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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小产权房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除改革试点地区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外,无效。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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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其实,不是说所有的小产权房都有风险,都是不合法的,如果是通过政府批准有正规建设手续的新民居,那就是合法的,可以长久拥有居住,就像经济适用房。 而狭义上的“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这类房屋风险比较大。具体有哪些风险呢,下面我们再一起来看看。 1、在法律效力方面,如果将这类房屋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则该合同作无效处理。 2、在房产转让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因为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3、如果日后这类房屋遭到,购房人可能既要不回房屋,又得不到赔偿。因为这类房屋的产权不是合法的。 4、在房屋监管方面也存在着漏洞。如果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很难找到相关单位来进行维修。 如何赔偿无效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 在城市化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土地征收带来巨大的拆迁利益,部分农村居民将农村的小产权房出售后,违背诚信和罔顾道德,以诉讼方式追讨小产权房。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多会确认这类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房款。但仅此并不能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因房屋升值或房款贬值所造成的纠纷是现实存在的。 虽然出卖人主张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通常会得到的支持,但这一行为显然有失诚信和违背传统的道德。如出卖方均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巨大的利益,社会的道德危机便在所难免,且对买方来说显然有失公平,似乎也会成为这种不诚信、不道德行为的帮凶。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提讼一方要求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的真正目的、房屋交付的时间长短、房屋的重置成本及一方因此获得的利益大小,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如卖方确实因出售房屋后不能解决住房问题而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则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买方不应从中获利。 一般来说,买卖行为结束的时间越久、买方使用房屋的时间越长,就越应当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即使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买方因此可得到的利益就应越大。总之,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可得利益不应由一方单独享有,而因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但是,可得利益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分配应起到现行法律对此类交易行为的指引和教育作用,而不是纵容此类交易行为的发生,如此才能抑制小产权房的买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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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怎么写?
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在书写的时候需要写明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姓名、价款与支付方式、买卖履行期限等相关事宜。在后头签署后,若是发现没有写明履行期限、或者是没有写明价款,也可以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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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小产权房的买卖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关于小产权房买卖的效力问题,我国并没有统
一、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只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分别处理,因此在处理结果上也不尽相同。本案中喻某和孙某订立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判断其是否有效应遵从合同法则。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五点: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卖的房屋虽是小产权房,但并不是违章建筑,对该房屋有处分的权利,其出卖该房屋非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对买卖双方均有益,一方面将其闲置的房屋卖给别人有了收益,另一方面以只有市场一半的价格购买到了可以居住的房屋,双方均有利可图。其房屋买卖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因此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小产权房,也是一种,属于关系,只是其由于证件不齐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孙某购买房屋时明知是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权属证件,只是因为便宜才购买,而且是用来居住,说明购买时并没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意思,如果以房屋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登记来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反而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因此就目前情形而言,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有效更符合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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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返还财产可以是一方返还,也可以是双方互相返还。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对方;如果标的物即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损坏、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二)赔偿损失。没有过程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轻重各自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二手房买卖是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种种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若您需要买卖二手房,您应该先确定房屋的权属状态,以确保合同有效。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一)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是属于合同无效的。
(二)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继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尚未办理遗产析产,其房屋产权应为继承人共有;
3、因拆迁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据拆迁补偿协议,被补偿人为家庭中的数人,但是回迁房登记在了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实则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资建房、购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三)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四)已经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屋。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几年失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幢号室号套(间)数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方)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 )、划拨( )。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房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手房交易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再次上市交易的行为。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的,是房地产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该二手房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先确定是否依法成立。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的,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的,合同不能成立。
(2)有明确的主体,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签订合同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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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如何写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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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一物二卖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一房有两主的情况,该怎么办?这个房子应该归属谁呢?判定一物二卖合同效力的原则是什么呢?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如何确定一物二卖合同效力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在该情形下,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出卖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值得讨论的是,前买受人可否向出卖人请求相当于其再出售房屋所获取价金的损害赔偿,亦即赔偿的范围如何。我们认为,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实务中,出卖人往往在房地产升值时,见利背信而与后买受人成交,对此买卖标的物的涨价部分,系前买受人可期待利益,应视为所失利益,列人赔偿范围之内。这样才能更彻底地履行公平和诚信原则。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合同法》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作反对解释,即权利人不追认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即无效。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不因先后而异其效力,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在这种情形下,出卖人是否得以所有人的地位对将要履行的合同有选择权呢?
有学者指出,我国原则上应坚持登一记要件主义,但同时应当对房屋买卖中登记效力作为例外的规定。允许考虑当事人双方未登记的原因、双方或一方的过错情况、买受人长期占有房屋的事实、买卖关系的特征、返还房屋是否可能等因素决定是否确认原关系无效。我们认为,此观点有其合理处。虽然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有条件地承认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行为体现了效率和公平。实践中,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1)出卖人已将产权证书移转占有与买受人或有关单位的
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产权证书交由买受人保管的;产权证书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合同委托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
在这几种情形下,可认为出卖人已经选择了其欲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就此优先于另一合同。
(2)二次买卖行为均不存在登记的意思表示情形下,应当审查买受人行使请求权时间上的先后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
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因为就买受人而言,其目的是欲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取得合同标得物所有权的惟一途径为移转登记的完成。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故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应认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得随时请求履行合同,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的行使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宜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确定其取得房产权利行使的先后,即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可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在这一点上还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中的先买权制度。所谓先买权,指的是排除他人而优先购买的权利。德国民法中的先买权是以物权方法对未来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保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划分为债权先买权和物权先买权。德国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先买权行使权利的意思应该向承担义务的出卖人表示,而且先买权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合同按照出卖人与
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条件成立(债权先卖权)。该法第1098条第2款又规定:先买权具有针对第三人的保全权利人行使转移所有权的请求权的预登记的效力。(物权先买权)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稳定房地产交易秩序,又能避免因单纯确认物权变动行为不成立而使两个合同均无法履行的状况。
4.在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就该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的处理。
值得讨论的是,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但仍与出卖人就该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况,是否属《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
(四)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
因为一旦认定该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则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项的规定,合同无效。
民法上的恶意与善意相对。善意和恶意与过错一样,也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术语。但对于善意、恶意这一对概念,似乎很难下明确的定义,一般都是通过具体的制度来加以说明。一般来说,善意,指不知情;恶意,指知情。在恶意串通中,仅指知情呢,还是指专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
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双方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有损于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1)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故意;
(2)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如无这种勾结、串通,民事行为将不可能实施或以另外的内容实施;
(3)该民事行为履行的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后买受人在明知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出卖于他人,但仍与出卖人就该标的物成立买卖合同,揣其合同目的,可能性有二:只为取得标的物;主要为了损害前买受人的利益。在只为取得标的物而无其他因素关联的情形下,后一合同在债的履行上与前一合同构成竞争关系,前一合同尚有履行的可能。退一步讲,即使在后一合同履行情况下,前一合同的损失亦可因违约损害赔偿得到填补。故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
但是,在后买受人专以损害前买受人利益为目的,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就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前买受人可以此主张后一合同无效,并请求前一合同的实际履行(撤销所有权变更登记)。
所谓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损害。依传统民法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定的当事人,在此外的第三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亦即否认债权可作为侵权的客体。此种理论含有一项基本的价值观念,即保护第三人的活动自由,不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债务人或给付标的,便须对债权人负责。然而,绝对贯彻此种理论,有时难免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现代许多国家已承认债权具有不可侵害性并设立了侵害债权法律制度。
在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出于恶意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取得所有权,前买受人可否依第三人侵害债权要求后买受人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后买受人明知前买受人已投资规划其所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准备兴建商品房出售,而引诱出卖人违约,以打击前买受人商誉并使其遭受重大损失。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后买受人应负侵害债权赔偿责任。
在一房二卖中,由于房屋买卖是特定物买卖,标的物一般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后买受人非法引诱出卖人违约给前买受人带来的损害是难以挽回的。由后买受人或后买受人与出卖人连带负侵权责任,既有弥补前买受人损害的性质,又有制裁其不法行为的性质。当然,侵害债权责任并非一种普遍性的民事责任,其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就一房二卖而言,如上述案例存有特别情事,即只有后买受人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取得所有权,致使前买受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对前买受人债权的侵害。
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房二卖纠纷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基于对开发商缺乏诚信行为的规制角度,创制了新的物权变动规则。因此,关于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房二卖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该解释未尽之处,方可依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
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
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预售合同登记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问题,涉及该登记是否具有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
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与一般不动产登记的区别表现在: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即登记申请人为了取得或移转某项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将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预告登记主要具有三方面的作用:
一是保全债权的实现。由于合同债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通过预告登记使债权以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任何违反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变动都是无效的,从而使债权的请求权得以保全。
二是顺位保证的作用。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因同一物之上多项物权并存和竞合的矛盾,通过预告登记的方法,将各项权利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并按照该顺序为每一个物权确定一个实现的顺序。
三是破产保护作用。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物权人,从而保障请求权人取得不动产物权,而且可以在不动产的物权人陷于破产时对抗其他债权人,从而保全请求权得到实现。 但我国民法对预告登记未作系统规定,特别是对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效力如何并不明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这只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其是否具有预告登记效力并未在民法上得到明确。
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法官适用法律应以法律规定为准。但就商品房预售登记的作用问题,无论从社会的一般观念还是就实务处理情况来看,对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效力均有所认识,我们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有条件地对预售登记的效力予以承认。
我们认为,买受人购买预售商品房,是较为特殊的交易,应当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及其性质有所认识。从法条的内容分析,预售登记是预售人的义务。但作为买受人来说,出卖人的义务即为自己的权利,其在交易中对预售合同是否由预售人登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通过预售登记,将物权的公示手段用于对债权的保护。使该项请求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在一房二卖中所卖的房屋若是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
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的拆迁事项达成协议;
二是就补偿的房屋问题达成协议。如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于商品房的,实际上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关系,应当适用房屋买卖的一般规则。而且因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拆迁安置用房的特殊性,该债权的性质为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该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于是,被拆迁人享有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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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幢号室号套(间)数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方)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 )、划拨( )。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有哪些,小产权房屋买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2009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 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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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如何写?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如何写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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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房买卖家属代签字,买卖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二手房买卖家属代签字,买卖协议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家属代为签字,买卖协议有效吗
根据《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由此可知,如果是合同当事人同意的,家属代签字的,是有效的,但是代签字一般会发生法律纠纷,举证比较困难。
二手房交易的流程有哪些?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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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小二判决了卖家还能退款吗淘宝小二判决判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七天内 卖家不处理即视为同意退款 注意事项:不要贪恋便宜:很多人在网上购物图得就是个便宜。如果网上商城的商品比市面上的便宜在一两成之间,我个人建议大家可以放心大胆的付账,付账之后就等他送货上门了。但是千万要注意哪些便宜得离谱便宜几倍的商品,比如市面上要两千元的东西网上商城就只要四五百或是七八百的商品,就算上面看起来时多么多么的酷,介绍说得多么多么的棒,建议你还是不要买。
识别商家:个人建议最好到B2C平台而不是C2C平台购买。最好到一些大的网购商城购买,如:淘宝商城、百度有啊、京东商城、腾讯拍拍、易趣、当当等。
选购商品:看宝贝的销售量,销售量大,也说明深受顾客喜爱,质量各方面也都好、看评价,评价大多都是好评的那也说明东西真的不错,值得放心购买。另外,下单前要先跟卖家沟通好,以免造成不必要麻烦。
①看。仔细看商品,分辨是商业照片还是店主自己拍的实物,而且还要注意上的水印和店铺名因为很多店家都在盗用其他人制作的。
②问。通过旺旺询问产品相关问题,一是了解他对产品的了解,二是看他的态度,人品不好的话买了他的东西也是麻烦。
③查。查店主的信用记录。看其他买家对此款或相关产品的评价。如果有中差评,要仔细看店主对该评价的解释。
支付:可以选择货到付款最好选择货到付款,实在不行的,必须要支持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以给你的支付一份安全保险。建议使用信用卡和借记卡在线购物不但方便,而且很安全,因为通过它们进行的交易都受有关法律的保护,你可以对提款提出质疑,并在质疑得到解决之前拒绝付帐。
收货:收到货物后,应尽快、仔细检查货物有无质量问题,特别是某些部件、功能的完好,应尽早发现,以免超过保修期或保质期。另外,收货时一定索要相关凭证,如:电子交易单据购物发票或收据等。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人们在房地产市场购买新建商品房发出风险提示:  该发言人指出,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特别是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违规预售、签订存有缺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违法销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建设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要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  建设部发言人特别提示广大消费者,不能轻信开发商的口头宣传和承诺,买房前,须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决定买房时,须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建设部发言人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然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该发言人明确表示,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该发言人还特别提醒人们,对于实践中易发生产权争议的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发生纠纷。小产权房相关知识,推荐阅读: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的地位小产权房能否合法化小产权房热卖法律风险提示
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的,在集体土地上盖的房子,只能销售给集体成员的一种房产形式。 这也不难理解,很多村中城,城中村越来越多,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今天,体制跟不上形势的今天,于是出现了小产权房,这样的产物。 也算上是解决农村形式的城镇化进城的一个临时的解决方案。 小产权房,合不合法,怎么确定 小产权房也是经过审批和建筑部门的认可合法建设的,但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必须是村里组织的,由村委会为出面,以集体利益为主的形式;如果是由开发商操作的,那就是违法的,但是目前都是这么操作的,村里出面审批,村里私自出让土地等等,开发商盖房销售和受益。 其次:建设用地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土地归村里的所有村民集体所有;但是村里有偿转让给了开发商,村委会变相的成了土地爷。 最后:购买者和享有者必须为本集体成员所有,由此可以确认,非本村本集体人员购买的,利益将会受损。 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以征询数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了解类似小产权房的实际交易价格与买受人原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并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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