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九级怎么赔付?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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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待遇九级需要根据实际支出来进行赔偿的。具体点来说的话,首先是需要从工伤保险基金当中按照伤残的等级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如说如果是9级伤残补助金的话,那么就是属于9个月的本人工资,除此之外还包括有医疗费。
工伤待遇九级怎么赔付?

一、工伤待遇九级怎么赔付?

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 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知识】

九级伤残具体的赔偿为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赔偿四年的伤残赔偿金,(如是城镇户口就按城镇标准,如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标准);另外就是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全部应由其赔偿。

二、工伤职工能要求哪些赔偿?

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的职工一定的补偿金:

(1)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3)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

在我们的性生活当中,一旦发生工作性的伤害,经过相关的部门已经完全认定成为工作性伤害的话,首先就需要由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的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比如说是9级伤残等级的话,之后需要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9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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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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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九级伤残待遇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九级伤残待遇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规定: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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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能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 十 二、三 十 三、三 十 四、三十五条、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工伤构成九级伤残的,可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其中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 三、康复治疗费,系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的规定。 四、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生活护理费,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级工伤能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 十 二、三 十 三、三 十 四、三十五条、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工伤构成九级伤残的,可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其中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 三、康复治疗费,系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的规定。 四、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生活护理费,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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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问青岛工伤九级待遇待遇是什么,我一个工友受伤了挺严重,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青岛工伤九级享有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青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贯彻lt;工伤保险条例gt;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规定,青岛市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青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以上就是 青岛工伤九级待遇待遇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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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怎么赔,上海九级工伤待遇是什么?
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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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 十 二、三 十 三、三 十 四、三十五条、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工伤构成九级伤残的,可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其中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 三、康复治疗费,系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的规定。 四、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生活护理费,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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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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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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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公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等级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
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五级至六级:
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
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七级至十级: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
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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