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啥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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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出卖人指的是以自己拥有的房屋作为合同标的,通过签订书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所有权出卖给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同时获得买受人支付的相应价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啥意思?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啥意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指通过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房产销售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的人。

出卖人是指依法有权将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出售或者转让,通俗的将就是房屋的合法卖出者。

二、出卖人在购房中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成立,出卖人应按合同的约定移交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双方经协商约定达成一致,在买受人交付了价款后,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使买受人不仅实际取得了标的物,而且实际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转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民法典》第510条、511条的规定方式办理。

2.确保标的物无瑕疵。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被第三人以出卖前的任何理由追索,如果发生该标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权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款支付给出卖人货币,是以单价乘以数量确定下来的,出卖人收取了该数量的价款,就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少交,是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买受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补足,并承担违约责任;标的物的单位价额,是标的物质量的金钱价值,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是确保出卖人获得收益的保证,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不得降低质量档次交付标的物,因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质量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承担。

4.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双方协商约定的,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卖方应按期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方发生了某种事先未预料到但不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标的物,应事先征得买受方的同意,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主要的合同当事人是出卖人和买受人,通俗的将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合同一经签订出卖人和买受人需要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款后,出卖人需要按约定交付标的房屋,如果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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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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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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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其中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且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需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各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办理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在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而且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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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您在网上查询不到您的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号,可能有两个原因。
第一种可能是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那么您只要延后几天再查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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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中的gf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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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 房产交付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第十七条 房屋的用途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买受人:
第二十条 保密
第二十一条 通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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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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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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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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