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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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先使用的没有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像这种恶意抢注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之后,对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审查时间一般是12个月。
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一、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材料需要哪些?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

3、为了证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如果是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无效宣告申请的话);

5、证据材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比对信息等)。

事实上,别人已经先行使用的商标,即便没有注册,但已经在社会生活中有一定影响力的话,他人是不能恶意抢注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恶意抢注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都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对已经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商标,最好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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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理由在于: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其就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无保护的必要。

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标注册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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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日本旧《商标法》也规定在先使用人必须为善意,判例和一般观点将此理解为“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日本现行《商标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立法用语的选择上以“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取代了“善意”。英国有判例认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欺骗的意图,也没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誉的意图。由于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就可能已经实际使用商标。因此,在先使用人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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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是我国商业中的极品,是中华民族的商业瑰宝。一般都经历了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艰苦奋斗,得到社会的公认。但由于我国古代商业经济不发达,商标制度确立较晚,其传承人没有足够的商标意识,中华老字号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同仁堂”“老凤祥”“稻香村”等等老字号不仅承载着企业的历史故事,也彰显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然而,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法律诉讼中的纷争不断,老字号商标保护暴露出的许多问题,急需做出正确的处理。
2、那么,中华老字号被人抢先注册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根据《商标法》规定,我国商标实行注册登记制,商标注册原则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一旦中华老字号被人抢先注册,就失去了获得商标权的权利。
其次,“老字号”的传承人在善意的前提下,基于经营的延续性,仍可将“老字号”登记于(企业)字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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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这一规定,“老字号”传承人可以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最后,可以到法院起诉。“老字号”传承人有充分的理由和充足的证据,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或者,“老字号”传承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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