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已经签完几年了,还没得到安置,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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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被征收人在签署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补偿协议中的违约责任进行查看,如果未约定违约责任的话,应主张违约责任,如约定违约责任的话,则应当注意拆迁安置的最后时效。这里需要提醒咱们广大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对征收方以及被征收人都是有约束力的,任何一方不能以自己的理解或者擅自改变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已经签完几年了,还没得到安置,该怎么办?

想要一夜暴富,就期盼着自家的房子上写个拆字”,虽然拆迁能够给被征收人一大笔可观的补偿,但是在实践中,拆迁而引发的问题也此起彼伏的出现。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咱们被征收人在签署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避免出现征收方坑咱们的情况出现。

虽然我一直提醒咱们广大被征收人,但还是有人不幸中招了,今天我就结合李四的案子,为咱们被征收人再一次进行解读。

一、基本案情概要

当事人李四是某街道的住户,在2012年2月份的时候,当地行政机关发布《棚户区改造计划》,但迟迟没有与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们签署补偿协议。

2012年4月份,渐渐,有被征收人收到了征收方下发的一份《验收房屋合格的单子》,当事人李四也收到了这份《验收单》,但是在收到这份《验收单》后,征收方同时派人将其房子的门窗卸下,并采取断水断电等行为,但是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拆迁补偿款将在5、6月份时进行统一打款,这一段时间内,由当事人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就这样,李四在外自行租房已经居住到了2018年,在此期间,李四也多次找到征收方咨询拆迁补偿款的事项,但是征收方每次给出的回复都不同。

忍无可忍的李四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在2019年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征收方履行其职责,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二、法院判决

在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征收方认为李四的起诉期限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时效,另外,不履行职责应当先向当地行政机关提起拆迁补偿申请,只有李四不满意行政机关的答复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人民法院没有采纳征收方的理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诉讼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的6个月内提出,但是在本案中,征收方在征收房屋后,一直未给付李四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所以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状态应当认定是一直持续的,所以李四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

另外,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李四无需先提起拆迁补偿申请,不满意行政机关的答复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个月内对被征收人李四进行安置。

三、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来看,咱们被征收人在签署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补偿协议中的违约责任进行查看,如果未约定违约责任的话,应主张违约责任,如约定违约责任的话,则应当注意拆迁安置的最后时效。

这里需要提醒咱们广大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对征收方以及被征收人都是有约束力的,任何一方不能以自己的理解或者擅自改变补偿协议。

如果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咱们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来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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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人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泉州大桥南片区海丝景城小区A3-00-000室,安置房屋面积为80.98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二、付款时间与方式
本合同签署后买受人应将购房款贰拾伍万壹千元整(251000元)交付给出卖人,该款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叁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三日内付清。出卖人的银行帐户:开户行建行,户名:000,账号62000000000000000000。买受人可现金支付给出卖人也可将购房款存入出卖人上述的帐户。
三、房屋交付
1、本合同签署后,出卖人应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交由买受人保管;
2、出卖人应在通知交房后五日内,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所有。
四、违约责任条款
1、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出卖人,逾期达到一个月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购房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出卖人在交房后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买受人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买受人。
3、出卖人在接到办理房屋产权通知后逾期10日不去相应机构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视为出卖人对买受人的违约,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买受人。
拆迁安置协议的性质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据此,被拆迁人有权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采取不同补偿方式分别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是不同的。  
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被拆迁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拆迁人则是以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对价,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发生纠纷的,可使用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则予以处理。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补偿方式显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来看,拆迁人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拆迁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为对价,来换取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拆迁人以异地或者原地在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  由上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们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  互易分为一般互易与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交付给对方财产并转移财产权利。补足价金的互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从拆迁实践看,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虽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175条对互易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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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下是我以前的回迁安置房协议书
征收人(甲方):ⅩⅩ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Ⅹ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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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设霍邱火车站站前广场,甲方需要征收并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保证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各类型特征房屋      平方米及其附属物等(以《霍邱火车站站前广场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项目勘测确认表》所列项目及其金额为准),乙方自行拆除的费用自理;乙方交甲方拆除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应于2013年  月  日以前完成搬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于2013年  月  日前拆除完毕,甲方对拆除房屋经验收合格后3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征收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费.
三、搬家费:乙方房屋搬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所拆主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向乙方支付共   次搬家费总计   元。
四、过渡期限及补助费:过渡期限为18个月;乙方自行租房解决自己居住问题,甲方只负责按所拆主屋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标准分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补助费。若因甲方原因致使过渡期限延迟,按原标准2倍支过乙方过渡补助费;若因乙方延迟选房或延迟入住超过过渡期,过渡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五、拆迁奖励:拆迁期限自2013年5月11日起为20天,甲方按拆除房屋补偿总款10%的资金奖励乙方。具体奖励方式:乙方在20天拆迁期限内,于前10天内完成拆迁的全得按拆除房屋补偿总款10%;超过10天未完成拆迁的,从第11天开始每延迟一天,奖励资金减少10%,超过规定20天拆迁期后不再奖励。
六、安置方面的约定:
1、安置房屋坐落位置:南临站前广场西临进站快速通道。
2、安置房楼层及户型:安置房为6层高度的多层楼房,房屋面积先由乙方自己申报,户型结构经专业设计(具体以设计图纸为准)。
3、安置房屋面积:人均30-40平方米。
4、安置房屋建设:乙方自主招标,甲方提供必要帮助。
5、安置房屋价格:建设成本价(以乙方招投标确定的价格为准)。
6、具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另行签订。
  
七、甲方如不按协议约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若在约定期限内未搬迁并拆除房屋,甲方申请有关部门给予强制执行。
八、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单位:                     2013年  月  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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