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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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的情况其对应的认定方式不一样,如果是公用部门具有独立性的那么就可以采用约定共有部门,如果不是独立的,那么就只能是法定共用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如何认定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如何认定

从共有部分是否有独立性,可将建筑物共用部分分为法定共有部分与约定共有部分。

法定共有部分是指在结构上、利用上不具有独立性,于结构上、功能上与建筑整体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约定共有部分是指在结构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本可以成为专有部分而依规约成为共有的共用部分。

这种区分有利于明确共有部分的范围。从共用部分的所有关系出发,可将建筑物共用部分分为全体共用部分与部分共用部分。这种区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区分所有人对共用部分所承担的维护、维修等义务。全体共用部分与部分共用部分的区分,以该共用部分实际上供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抑或供部分区分所有权人使用为标准。

二、建筑物所有权分为哪些形式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种类,依各国实务和立法,计有以下三种,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它是指在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将一般连栋式和双并式等分间所有的建筑物纵切为数户的建筑物。这种形态之区分所有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用部分极为单纯,除共同壁、梁、柱外,屋顶、楼梯、外廊都是分开的,梁、柱外,屋顶、楼梯、走廊都是分开的,基地等均以境界壁为界,分属于各专有部分。因此,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与一般独门独院的单独所有的建筑物,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其纵割式区分所有权与一般单独所有权亦无多大的区别,其区分所有权特有的问题比较少,所以这种类型的区分所有权不是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点。

所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的情况其对应的认定方式不一样,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比如共用的楼梯或者电梯,或者其他的共用物品,就需要大家共同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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