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才处理和自诉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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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个是实体法,一个是程序法,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中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依法应予追责,而不予追究的轻微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和自诉区别有哪些?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两者的区别在于“告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的概念,“自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为实体法,一为程序法,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区别。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应予追责,而不予追究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时候是可以适合作为公诉案件进行受理的。而自诉案件则一直都是作为自诉案件进行受理的,不像有些案件可以从公诉转为自诉案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可以自己选择是作为公诉方法处理,还是自诉方法去处理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亲告案包括5种: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绝对自诉)前四种在特殊情况下存在公诉的可能。而侵占只能是自诉。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民事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综上所述,案件的诉讼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自诉案件是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其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本质上面处在一定的差异,两者是具有不同法律效益的,一个是自诉案件,一个是需要告诉别人后才能够被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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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弟,一直在社会上滚,很少回家,没想到前几天因为贩卖毒品被抓了,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是自诉案件吗,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区别是啥
[律师回复] 告诉”是刑法上的概念,“自诉”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为实体法,一为程序法,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1、从案件的结构不同来看:告诉才处理”案件成逐年增多之势。
2014年、2015年、2016年各年案件数分别为256起、542起、579起,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8.59%、39.36%、42.05%。从这点来看,抓住侵占案,解决好侵占案件的追诉问题是解决“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关键。
2、从裁判结果不同来看:裁定比率远远高于判决。统计中发现审判涉及裁定书和判决书两种法律文书,显示绝大多数“告诉才处理”案件终止于开庭审判之前。全部裁定为关于审判程序的裁定,没有关于审判实体的裁定,涉及不予受理、撤诉、驳回、中(终)止、恢复审理。
3、从裁判主要理由不同来看:和解被广泛接受,是撤诉的重要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一条被司法实践广泛应用。
和解撤诉318例,占撤诉总数52.30%,占案件总数的23.09%,是撤诉的第一大理由,是仅次于缺乏罪证导致案件终结的第二大理由(见表2)。二者累积百分比达60.64%,已过案件总数半数。和解的原因有多种,但实践中证据不完全充分也是和解的重要原因之一。
您好,我堂哥在家里的时候被我堂嫂家暴,现在我们看不下去了去公安部门报警,但是堂哥不承认这件事情,堂哥的家暴案件是属于告诉才处理,告诉才处理案件与自诉案件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自诉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肯定是自诉案件。告诉”是刑法上的概念,“自诉”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为实体法,一为程序法,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1、从案件的结构不同来看:告诉才处理”案件成逐年增多之势。
2014年、2015年、2016年各年案件数分别为256起、542起、579起,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8.59%、39.36%、42.05%。从这点来看,抓住侵占案,解决好侵占案件的追诉问题是解决“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关键。
2、从裁判结果不同来看:裁定比率远远高于判决。统计中发现审判涉及裁定书和判决书两种法律文书,显示绝大多数“告诉才处理”案件终止于开庭审判之前。全部裁定为关于审判程序的裁定,没有关于审判实体的裁定,涉及不予受理、撤诉、驳回、中(终)止、恢复审理。
3、从裁判主要理由不同来看:和解被广泛接受,是撤诉的重要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一条被司法实践广泛应用。
和解撤诉318例,占撤诉总数52.30%,占案件总数的23.09%,是撤诉的第一大理由,是仅次于缺乏罪证导致案件终结的第二大理由(见表2)。二者累积百分比达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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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上是有规定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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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
第一款是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处刑规定。依照本款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他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2.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3.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4.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也不构成本罪;
5.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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