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村里不能随意卖!记住:土地归村集体而不是归村委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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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村委会无权出售,农村土地只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农村土地,村里不能随意卖!记住:土地归村集体而不是归村委

在农村很多地方,由于年轻人外出打工,家里的土地无人看管,很多村子便会出现由村委出面,将农民的土地“卖”掉,用于种植、建厂或房产开发的情况。比如,村里有一块地,不知不觉被人盖了栋房子出售。本来属于村集体的,怎么就变成个人使用了呢?大家的地,村委会就能随意“卖”掉吗?

下面爱土拆迁律师团为大家详细分析。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村委会无权出售。

国家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由此可见,村委无权出售村集体的土地,农村土地只可以依法流转。大家口头常说的“卖”其实是村委会将农民土地进行流转了。

那什么是土地流转呢?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土地流转有四项基本原则:

1、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2、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3、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

4、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流转是承包农户自愿进行的,流转后土地仍然只能用作农用地使用。

警惕村委非法流转行为,农民很难拿到钱!

虽然村委只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村干部也算不得是什么大“官”,但村委会在农民中的权利极重,常常擅自替大家决定各类事项。在土地流转中,村委常出面做工作,软硬皆施就将农户的土地转让走了,所以农民朋友要提高警惕,小心这两种非法流转形式。

1.农民不同意,强行流转

这里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户自己的承包地却被村委给代表了,没有经过农户同意甚至委托,村委出面擅自签订了合同;另一种就是村集体的荒山荒地,在没有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村委私自进行了流转。

这两种情况都是村委不顾农民意愿,强硬出面甚至用权势压人签订合同。而土地流转的钱农民只能得到部分甚至一点都拿不到。

2.流转后用于非农建设

这一点在广大的农村比较普遍,一些个人或开发商三三两两到村里考察一遍,然后和村委商量一番,就在村里的土地上修建房子用于自住、出售了。

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是严重违法行为。即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通过租用或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土地违法行为。

农民朋友们赔掉了大面积的土地却只能拿着少量的钱,且土地被破坏被硬化了,若以后想拿回耕地继续耕种,或以后遇到了土地征收,要反悔可就难上加难了。

村委非法转让土地,农民朋友可以这么办!

针对村委这种未经承包农户同意擅自转让土地,或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所以,农民朋友可以拨打国土资源部违法举报热线12336举报,侵犯到自己合法权益可以起诉维权。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命根子,更是传承给子孙后代的珍贵财富。村委这种行为是侵害农民朋友的承包经营权,咱农民朋友要清醒的意识到自己的权益,不要被村委以各种理由糊弄,最后地与钱双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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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老人去世后,集体分配的土地归谁,是村
[律师回复]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如果的老人单独的承包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没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员,办理继承,继续承包使用土地,前提是,继承者也需要是本村户籍。外地和外村户籍,不能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为个人或单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单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该土地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云南省实施办法》
第二章
第十五条
第三款: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死亡、失踪的。这次确权不是调整承包地,更不是打乱重分,仍按生不补、死不退的原则,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应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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