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撤消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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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撤消审判监督程序是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15天时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是需要提交诉讼状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审理之后将起诉状的副本送达给被告,并且完成他人审理。
劳动仲裁撤消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撤消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

劳动仲裁撤消审判监督程序是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15天时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流程是: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仲裁的特征是什么?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简便,气氛平和,审期短,费用低。

3、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除当事人协议仲裁外,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以自主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约定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可以约定仲裁是否书面审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调解;可以自主约定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等等。

4、独立性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

5、专业性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

6、一裁终局制度

关于劳动方面的一些专辑,可以选择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来提出仲裁,当然了,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之下,也是有相关的救济的途径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其实也是属于一种对于劳动仲裁的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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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人民以______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______(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
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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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是不是法院一定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人民依职权提起再审 ( 1)由各级人民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 2)上级人民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以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再审。这表明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有错误裁定的案件的再审,有提审和指令再审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审判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监督形式。至于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什么时候再审,均由上级人民决定。无论提审还是再审,都应作出裁定,并通知审理案件的原审人民和案件的当事人。 2、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再审(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及其条件。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③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一规定表明,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起抗诉。这是由发现有错误的难度、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任务量较大等现实情况决定的。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裁判有错误时,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根据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提交给人民。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是人民再审的依据之一,人民再审时应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以抗诉人身份发表抗诉词,充分阐述提出抗诉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3、当事人申请提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及条件。当事人发现已生效的裁判、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的,可以在该裁判、调解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再审,但不停止裁判、协议的执行: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前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没有发现,当事人也未提供证据。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实事的主要证据不足。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这种错误并非出自当事人自己主观的判断,而是经审判人员认定后确有错误。 ④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裁定的。这里应注意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对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不在此列。 ⑤审判人员在审判中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⑥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的。 ⑦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提出。向上级人民提出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指令再审,也可以提审。
刑事诉讼法中监督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最大的不同是被监督主体、以及监督程序不同,
1、民事诉讼法的原被告双方都是自然人,监督程序为,如果一方或双方,通过上诉判决后对结果依然不服,虽然判决为最终判决,但原被告一方或双方均可向检察院直接提出抗诉,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2、刑事诉讼法中,原告是公诉机关,如果提出抗诉,一般多事由被害人提出,而被害人是没有在原告位置的,这时候被害人只能找公诉机关抗诉,而如果是公诉机关认为判决不合理,则可以直接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后,二审公诉机关的身份为抗诉机关)在实践中,抗诉的实行由原告或被告提出并予以接受的抗诉情况是很少见的,多数是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自行提出的抗诉多见。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  审判监督  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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