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拆后不知道谁拆了你的房?法律推定原则帮您找出拆迁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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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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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发》规定,被告应当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也就是说,征收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实施拆迁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被偷拆后不知道谁拆了你的房?法律推定原则帮您找出拆迁人!

2017年,当事人白先生的案涉房屋遭到强制拆除,但奇怪的是,“一直没找到是谁拆的房,无法证明,都不知道该怎么拿补偿”,也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承担责任。幸运的是,在拆迁律师的帮助和法庭据实据法的支持下,白先生通过行政诉讼,依法确认了当地征收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厘清了拆迁主体责任,为自己进一步争取国家赔偿和合理补偿打下了坚实基础。

接下来各位被拆迁人朋友可以跟随白先生、拆迁律师团原江律师的脚步,一同走近这个案例,回顾该案。相信对您的拆迁案件也会有所启示和帮助。

旧村改造搞了十余年,终于轮到当事人房屋,还未达成协议,房子就被拆了

天津市的当事人白先生家的房屋,于20世纪初便被纳入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该项目范围内的拆迁活动一直进行了十余年。

2017年7月的一天,在双方还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白先生家的房子直接被拆除了。

眼看好好的房子被拆除成为一片废墟,白先生又心疼又愤怒,急忙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一番了解后,白先生还是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到底谁拆了他家房屋,竟然是成了一桩悬疑案。当然地,也没有人站出来为白先生家被拆成一片废墟而负责,更不用说去谈补偿了。

面对不知道该向谁追究责任、主张赔偿的困窘境况,白先生决定将难题交给专业人士解决。

经过初步联系和进一步的沟通,白先生将案件委托给拆迁律师团的专业拆迁律师原江,希望原律师能帮助自己维权。

合理推定,拆迁律师依据法律规定,锁定责任主体

白先生面临的困境很具有典型性:拆房子的人并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向白先生出示过任何受权实施拆除行为的证明文件。

房屋废墟

接受白先生的委托后,原江律师第一时间整理了案情和相关证据材料,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和实践办案经验,帮助白先生确定了维权的关键——找出拆房的责任主体,确认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在原江律师的指导下,白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当地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街道委员会为第三人。

诉讼过程中,白先生对原律师的维权部署用意理解得更加深刻:

其一,根据白先生获取的录音证据,白先生与征收方设立的机构、执法队的通话内容很明确地指出,对案涉房屋的拆迁和强制拆除行为,系由征收方主导实施的;

其二,根据案情事实,案涉房屋涉及的旧村改造项目由当地征收方负责主导实施,房屋被强制拆除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也符合征收方的行政管理目标,当地征收方是房屋被拆除的结果的受益人;

其三,在本案中,白先生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完成了自己的初步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强制拆除行为是由当地执法队具体实施的。

法院开庭:

根据《国家赔偿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如果征收方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自己对拆迁行为不知情,证明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另有他人,则结合以上两点,法院依法应当推定其承担违法拆迁的法律责任。

其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也就是说,征收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实施拆迁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面对我方有理有据的指控,征收方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拆迁行为的实施者另有他人,也无法证明其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已履行法定程序。

经过对案件的查明和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诉讼和辩论意见,最终认定被告对白先生的案涉房屋实施拆迁的行为违法。

当地征收方不服该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我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清楚,本案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意味着接下来白先生就能够针对房屋遭遇违法拆迁侵权行为,主张国家赔偿,争取全面充分的赔偿了。这对白先生来说,无疑是向维权目标成功挺进了一大步。

遭遇违法拆迁,被拆迁人要随时做好取证维权准备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审判案例,拆除房屋后轻易脱责的"真空期"早已经过去。法律规定,征收方必须对其主导的征地拆迁改造项目负起责任,在其管辖范围内出现违法拆迁问题的,不能将全部维权责任都丢给被拆迁人自己承担,征收方要帮助被拆迁人找出责任人、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人是征收方,或者依法推定为征收方的,征收方就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拆迁人在依法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就可以进一步主张国家赔偿,取得合理的赔偿——这部分赔偿,还包括被拆迁人受损的拆迁补偿利益。

当然,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朋友的是,尽管相关法律规定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被拆迁人的维权压力,但是并不意味着咱们就可以躺在权力上睡大觉了。被拆迁人还是要多学习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和取证维权技巧,这样才能保证咱们的权利真正得到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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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有两个:其
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其
二,行为人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两点呈并列关系,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
偷税罪作为--种经济犯罪,是对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给予考虑,行为人在实施偷税犯罪行为以前,曾因偷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一事实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严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偷税行为,但却未达到“一万元”及“百分之十”这一双项标准,即不构成偷税罪,可由税务机关对该行为人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两次行政处罚”的规定,给偷税人划了一条“事不过三”的定罪界限,只要行为人曾因偷税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再实施新的偷税行为时,不管数额是否达到“数额加比例”标准,都可以认定为偷税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针对偷税数额的不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
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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