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是否视为劳动关系建立?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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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培训是可以视为劳动关系建立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至此建立劳动关系,需要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单位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培训是否视为劳动关系建立?

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因此,岗前培训可以认为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从工资领取单上找,或者是从企业签到簿上找,或者是人证方面找,最好到劳动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事实进行监察取证并进行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因此,岗前培训可以认为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岗前培训也好,岗前实习也好,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本质上仍然是属于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其认定依据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涉及的认定标准,就是法院判决中提及的三项标准,即:双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大量单位利用培训生、实习生等各种名义,企图混淆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也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和障碍。但实际上,只要我们能牢牢把握三条标准,那么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辨认就有了明确的标准和扎实的基础,无论单位如何混淆,都能一眼看穿。

在用工管理中,不少单位习惯用岗前培训、实习等名义,来掩盖劳动关系事实,规避用工风险和相应责任、义务,单位一方面逃避了培训实习期间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也通过培训实习期进一步考察筛选员工,实质上延长了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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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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