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犯傻!对拆迁一无所知,怎么提高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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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时,要注意关注以下几点,有利于提高补偿:一、安置补偿方案征收意见稿。二、征收公告、决定及安置补偿方案。三、房屋调查认定结果。
别再犯傻!对拆迁一无所知,怎么提高补偿?

最近一段时间,晏清律师遇到很多人咨询,多是问“老家的房子能否得到补偿”、“现有的补偿款能否提高”、“现在房屋没有土地证能否获得补偿”等问题,可等到晏清律师向他们继续询问,具体拆迁是什么项目、安置补偿标准等问题,大多数人表示一点也不清楚,什么都不知道,只知道现在的补偿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单位清楚你知道的信息不多,两边信息不对称,还怎么能获得合理补偿呢?所以,在房屋、土地被纳入拆迁范围后,晏清律师教您关注如下几点,对您的维权之路将会铺砖加瓦。

一、安置补偿方案征收意见稿

根据最近修订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出现,即意味着征收工作开始全面进行,也是正式安置补偿方案的必备程序,并且征求意见稿中的补偿标准与正式方案间也不会存在太多差异。因此,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时,如果征收单位下发过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需提交征求意见稿的复印件给律师,以便律师分析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二、征收公告、决定及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满足情形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因此,征收工作进行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及安置补偿方案的下发,并在收到文件后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应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维权,避免因错过复议或诉讼期限而使维权进程缓慢艰难进行。

三、房屋调查认定结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调查认定结果包含了对于房屋的认定,如果对房屋调查认定结果中的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有疑义的,应及时提出,维护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拆迁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当然,如果真的因为粗心大意或是征收单位有意未告知的,晏清律师也会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运作法律程序,帮助大家获取到相关信息,取得相关复议诉讼权利,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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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补偿方案不服,先裁决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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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拆迁协议无法履行,可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达成一致,拟定拆迁安置协议,若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反悔或没按约定的事由履行义务时,即使没经过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为此时约束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是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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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方应该获得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先裁决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许可。
(2)拆迁公告中如果涉及到对特定的拆迁户指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或一些强制措施,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只能在不服补偿方案时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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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甚至侵犯人身利益的行为,或在拆迁户权利遭到侵害不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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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拆迁户都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了,也不管钱有没有收到就搬离了房屋,实质上拆迁方这种先拆后补的方法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当真的要履行补偿协议时可能就有对方赖账的风险。
当事人对拆迁方在拆迁的整个过程有争议,可按照不服的对象不同提讼,否则有可能不被受理或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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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补偿方案不服,先裁决后诉讼
实践中出现争议最多的是,拆迁双方经过协商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时必须先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只有经过行政裁决,当事人才有权在3个月内向人民,而不能直接提讼。
3、拆迁协议无法履行,可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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