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的名字前后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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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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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只要房产证上有当事人的名字,就说明当事人是房子的共有产权人。《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物权设立是以不动产证的登记为准的。所以,登记名字时也不是必须要登记在前面。
房产证上的名字前后有什么区别

一、房产证上的名字前后有什么区别?

房产证上的名字前后没有什么区别,房产证上登记的人都是房屋的产权人。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新房办理房产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二)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三)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丽水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四)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五)婚姻状况证明。

三、新房办理房产证的流程有哪些?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四、房产证有什么作用?

(一)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在权利人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之后才正式生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交易的实质是房地产产权的有价转移。房地产的市场行为是建立在明晰的产权基础之上。

(三)为城市建设管理和司法行政提供基础资料。

房地产权属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准确完整的产籍资料是进行房地产管理、培育房地产市场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资料。

虽然房产证上的名字非常重要,但名字登记的先后顺序并不会影响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是结婚以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即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男方或者女方一个人的名字,房产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房产证上最好登记上共有产权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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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若是夫妻,夫妻两都写上名字,则会有两本房产证,双方都是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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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但如果没有写上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则只出一本房产证,再次转让时房产证上没有署名的一方不来签订合同,善意第三人也一样可以把房子买走,买卖合同有效。
5、 婚前房产有区别,写谁的名字,房屋产权属于谁,婚后房产没有区别,无论写谁名字,都是夫妻共同房产。
6、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根据婚姻法,婚后所得为共同财产。写一个或两个人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扩展资料:房产证名字继承变更手续:
1、首要要到被承继人户籍地点地的派出所刊出户籍,处理逝世证明
2、你与定承继人向遗产地点地的公证处请求承继公证,定承继人应标明对遗言的真实性无异议。需求提交的资料有:
(1)被承继人逝世证明
(2)该套房子的产权证明或凭据
(3)户口簿或能够证明被承继人与定承继人的亲属联络的证明文件
(4)承继人的身份证件
3、若在处理公证过程中,定承继人不予合作,亦或对遗言的效能提出异议,导致公证处做出不予公证的决议时,为了保证你的合权益得以完成,你只能向有管辖权的院提起确权诉讼,由院对案子进行审理后,依作出公证判定。若院判定承认你对该房子享有承继权,你就可凭院判定书到房地产销售中心处理遗产过户手续。
4、处理房子过户注册,请求人是承继人亦或受遗赠人。请求人应当向注册安排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注册请求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承继权公证文书亦或遗言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据(原件)。
认购书是婚前签订,购房是在婚后签订,那么,写一个人的名字和两个人的名字有区别吗个人的名字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婚后买房写一个人的名字和写两个人名字要分具体情况而定:
1、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那么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共同财产;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关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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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双方,你们这个房子应属于夫妻共有,写谁的名字都行。
2、写上两个人的名字是对你们双方权利的明确,利于以后此财产的处理(比如买卖)。发生法律纠纷时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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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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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字可以吗
只要对方同意应该可以加的,对方自愿,房屋可以为共同财产。如果你是房子的所有人,婚前还是婚后把对方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面,都是你对房子的一种处分行为,意思就是你愿意把房子的一部分赠与给对方,你们夫妻共有这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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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按揭婚前婚后加未婚妻的名字是否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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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的规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执行起来的时候,遇到了极大的麻烦,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来的房子,为什么离婚的时候就要分给女方一半?现在房子是一户人家的主要财产,如果要一分为二,那么唯一办法就是把房子卖了,但是卖了房子你就永远买不起了。正是因为类似的争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调整,下面是相关条款。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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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错别字、语句不通顺并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
合同有效的条件是:
1、主体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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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错别字、语句不通顺,只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歧义、产生纠纷的隐患,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一旦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作补充解释,如果协商不成,往往经过诉讼解决,最终很可能合作不愉快,导致提前解除合同或违约。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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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
(一)申请条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二)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职工个人账户挂在单位名下的:

1)职工本人办理的,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单位经办人集中办理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变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

2)《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人数较多的提供《个人信息变更批处理文件》电子文档并打印批处理文件的内容加盖公章,无须再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3)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职工个人账户挂在封存部下的:(
1)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3)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办理场所: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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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字号和商标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体字号和商标的区别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之道,可以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对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可运用解释论从“在先权利”的角度进行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款对“在先权利”的列举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的规定,可以对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解释等同于企业名称,并作为一种“在先权利”进行保护。当知名字号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可依据《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阻却事由和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对于知名字号的认定,可参照重庆、福建、苏州等省市颁布的《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中的标准,从需要企业字号连续使用3至5年以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经营业绩良好等方面综合认定。
对于达不到知名要求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来说,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混淆的角度进行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因此,虽然商标权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剥夺他人已经形成的市场先行利益和市场信用。如果产生混淆,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抗注册在后的商标权运用。但是这种对抗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其登记具有区域性,如果过分强调企业字号的排他性,必然会使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导致出现某小镇上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否定已建立一定市场信誉的全国性大型企业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既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利于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排除商标注册人的恶意后,对商标在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上有所限制,从而形成双方互不干扰,自由竞争的局面。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样区分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样区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区分
企业的名称、字号和商号等标准标识,是区分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无形竞争力。通常,商号等标识往往成为公众选择服务对象、消费对象最主要的依据。正因为企业的商号、字号及名称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许多企业在成立只出便经过深思熟虑,为了注册一个满意的商号而绞尽脑汁;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打造品牌而不懈努力;取得一定知名度后,企业往往通过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品牌效益。
商号
企业商号即企业字号,是指经营者经营的企业名称中表达其与他人不同特征的专属名称,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和商事主体的表现形式。企业商号往往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即,企业商号一般不会重复,经营者也不愿意自己的商号与他人重复,尤其是在相同或相近行业中,商号重复的几率比较小。
侵犯企业商号权的常见形式: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为注册商标或域名
明知他人已经使用某商号,且该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谋其不正当利益,抢先将该商号作为注册商标来申请注册或以他人商号作为域名抢注的。这是比较常见的侵权方式,此类方式受到法律的禁止。
2、冒用他人商号
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搭便车,谋取私利,在经营同类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中或个体单位中冒用他人商号。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混淆视听,使用极其相似的商号
此类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了模仿或者误导消费者,使用与知名商号极其相似的商号,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比如,在饮用水行业采用“姓啥啥”作为商号或商标,来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娃哈哈”。注意,此类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最小。
企业商号、字号及名称的保护
1、保护依据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依据主要是:企业商号明确且在先使用,同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企业商号权保护的根基所在。
2、保护方式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方式包括:注册商标保护、诉讼裁判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最直接快捷的保护方式是行政处罚;注册商标保护主要依赖于公众的自觉性,不去侵犯注册商标;诉讼保护主要是对于侵害行为产生后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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